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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有關考試資格及規則以 考選部 最新公告為準※

 

⒈中華民國國民 18歲以上∼55歲以下
 

⒉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⒊體檢:視力、聽力、肢體健全、精神狀態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

 第一試 網路報名 113.04.30-05.09

   第一試 筆試 113.08.10-08.12

共同科目:(共同科目① ×10﹪)+(共同科目② ×10﹪)

專業科目:(專業科目6科成績總和 ÷科目數6)×70﹪

※ 所占剩餘百分比 70% =  90% -(10% + 10%)

 

 

※⒈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不予錄取

 ⒉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⒊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第二試 個別口試 113.12.28-12.29

 

第一試筆試90﹪ + 第二試口試10﹪ = 考試總成績

 

 

※按需用名額 擇優錄取,得視考試總成績增額錄取,列入候用

 

※不予錄取:口試成績未滿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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