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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刑法問題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2008/5/18 下午 02:41:07
發表內容 請問各位大大:
有讀到刑法考試用書說,原因自由行為通說因為採前置說,將著手時點前移到自陷心神喪失行為時,與刑法第185之3為己手犯其著手時點在危險駕駛時不符,所以,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刑法第185之3,請問這種說法在新刑法第19條第3項下,可以說的通嗎?謝謝。
回覆 菸酒僧 在2008/5/18 下午 05:59:20的回覆:
我記得新法19III是採"例外說",   即在故意自陷於意識欠缺的情況下,   例外認為有責任能力.   若依此說,   則著手時點仍是在,   例如,   撞到人的那時,   而沒有前置.      因此仍可符合己手犯的概念!
回覆 參考 在2008/5/19 下午 10:27:54的回覆:
醉態駕駛醉是行為犯,
不能安全駕駛的條件已經規定在構成要件中,
與罪責無關,
因此與原因自由行為無關,
不要考慮原因自由行為。
回覆 菸酒僧 在2008/5/20 上午 02:10:09的回覆:
回覆樓上大大,   "前置說"是將"行為時"移置到喝醉當時,   而喝酒的時候並非在駕車,   不符合通說認為該條係己手犯的概念,   故有此爭議.      當然,   如果依新法採例外說,   則行為時仍然是在駕車時,   即可符合己手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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