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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扣押命令
發表人 阿聰  

發表日期

12/11/2007 2:57:22 PM
發表內容 請問收到行政執行署之扣押命令,即時聲明異議,該扣押命令效力為何?謝謝!
回覆 阿聰 在12/11/2007 4:48:25 PM的回覆:
若債務人聲明異議,扣押命令是否停止執行呢?或是待執行法院撤銷後才失效呢?
回覆 風天 在12/11/2007 7:48:09 PM的回覆:
(怎麼前面寫行政執行處,後面變成執行法院…)

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聲明異議,不停止強制執行。如行政執行處認聲明異議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撤銷。
而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於數額有爭議時,應於接到行政執行處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
不知道你收到的是什麼扣押命令?
扣薪、扣款的話?如果第三人聲明異議的話,執行處(現實作法)並沒有依強執第120條通知移送機關(債權人),也通常不會再發撤銷命令…
如同一經聲明異議,執行命令即失其效力…
法律如何規定,與實務的作法還有有差距的。


回覆 阿聰 在12/12/2007 9:49:55 AM的回覆:
小弟目前在公司收到對同事的支給轉給命令,我請她儘快聲明異議,但我不知道她有無去處理這一件事,所以我也不敢將全部的薪水發給她,即使她說有去異議,我如何取信呢?謝謝!
小弟目前也與大家一樣在準備司法特考,但唸書與實務操作真的很難去結合說......
回覆 風天 在12/12/2007 10:39:46 AM的回覆:
給"阿聰"
強執第119條的聲明異議主體是第三人(公司),不包括債務人…
所以你的同事怎麼去聲明異議??
異議的理由呢?是該筆稅金已繳清嗎?如果是繳清的話,行政執行處會再發撤銷命令。
所以你還是再等行政執行處的後續公文較妥…不要將全部的薪水發給她,免得一拿到全薪後,馬上離職,而你們公司又沒有依法異議,變成強執119條第2項的情形:債權人聲請後,行政執行處得逕向貴公司為強制執行,馬上扣押公司的存款…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2007 11:27:48 AM的回覆:
小弟目前在公司收到對同事的支給轉給命令,我請她儘快聲明異議,但我不知道她有無去處理這一件事,所以我也不敢將全部的薪水發給她,即使她說有去異議,我如何取信呢?謝謝!
小弟目前也與大家一樣在準備司法特考,但唸書與實務操作真的很難去結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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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幾乎不懂強制執行法及行政執行法

支給轉給命令是扣押命令嗎?已經是換價命令了

而且你嚴重的混淆主體之間的關係
回覆 阿聰 在12/12/2007 11:59:54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及大家的教悔....
小弟白天工作,晚上唸書,現在書唸的還不熟,一知半解的,一些專有名詞誤用還請見諒!!
那就是要等法院的撤銷命令到達之後,才能將全部的薪水發還給她囉!那再請問一下,要等多久呢?因為我要將其交付給執行法院,又將如何交付......
我覺得上討論區討論一下也不錯,這樣才可以發現自己的觀念有那裡錯誤,謝謝老師與大家的幫忙。

回覆 阿聰 在12/12/2007 12:13:13 PM的回覆:
對不起!應該是如何交付給行政執行處才對,非執行法院...真丟臉!!
回覆 風天 在12/12/2007 12:46:55 PM的回覆:
怎麼將錢交給移送機關(債權人),執行命令上應該都有寫才對呀!

簡單的作法:開立以移送機關為抬頭的支票或買郵政匯票(以移送機關為抬頭),連同執行命令影本一起寄給移送機關,等兌現後,移送機關會再寄收據給公司,你影印一份留存,正本給被扣薪的同事。

如果你公司離執行處近的話,可以拿現金去執行處的移送機關櫃檯繳錢,就說你是公司人員來繳扣薪的金額。
回覆 風天 在12/12/2007 12:59:50 PM的回覆:
民事執行處與行政執行處對當事人的口頭上說法不同

民事執行處:債權人   ------債務人
行政執行處:移送機關   ------(納稅)義務人

在行政執行處接電話:先問收到傳繳通知或執行命令、案號,再問對方是義務人或第三人,然後說本案是欠○○稅(健保費等…),移送機關是○○○,欠繳年度是○○○。
回覆 阿聰 在12/13/2007 12:08:43 AM的回覆:
感謝“風天”兄的回答....我知道如何做了,謝謝!
那再請問一下老師與風天兄
扣押命令及換價命令區別實益為何呢?
是不是扣押命令是查封階段,而支付轉給命令則進入了換價階段了呢?而將給錢交付債權人手裡才算滿足而終結呢?
那收取與移轉命令也是換價命令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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