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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新生兒到底姓啥吵翻天!
發表人 抱馬子  

發表日期

2007/8/6 下午 01:15:05
發表內容 2007-08-06╱聯合報╱第01版╱要聞╱地方中心記者/連線報導         

      新生兒到底姓啥吵翻天   修法後從母姓不到百分一   有人冠「父母姓」   也有拒登記   戶政所代抽籤取姓名
   
     民法親屬編今年做了重大變革,新生兒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施行不到三個月,狀況百出,有孩子因父母相爭不下,被迫冠「父母姓」;也有父母都堅持不辦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主任不得不親自幫小孩抽籤選姓,還代為取名的怪現象。

  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五月廿三日公布施行,只要父母雙方約定,從父、從母均可,但各地約定從母姓的件數不及百分之一,很多狀況則是修法時始料未及。

  桃園縣觀音鄉一對年輕夫妻前年生下一子,今年四月又懷孕,獨生女的妻子想幫娘家傳香火,和丈夫協商第二胎從母姓,體貼的丈夫同意了;但雙親得知後痛罵兒子一頓,斥責「忤逆不孝」,揚言若次孫改母姓,就斷絕父子關係,小兩口不敢再開口。

  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秘書楊進祿說,有一對父母堅持孩子跟自己姓,誰也不讓步,到戶政所報戶口時,乾脆讓孩子從「父母姓」,孩子連姓帶名叫「林郭XX」。但民法不承認「雙姓」,戶政所最後只能將孩子登記姓「林」,「郭XX」則是名字。

  新法修正的意義在追求兩性平等,但對彰化縣許姓婦人來說,新法卻猶如噩夢,無法讓孩子從父姓,「政府修法反而害了我孩子」。

  原來許婦四月底生下第四個孩子,丈夫因有新歡,無心為孩子報戶口,既不在約定書上簽名,也不願一起到戶政所抽籤。戶政所不知怎麼辦,向內政部請示,內政部答覆「暫由母親抽籤決定」。

  婦人一心想為孩子抽中「從父姓」,希望第四個孩子和兄姊一樣,都姓父姓;但抽籤結果卻失望。她難過地說,若按以前規定,孩子一定從父姓,現在卻造成家裡四個孩子有兩種姓。

  因無法拿到協議約定書,南投縣也有三位母親不得不申請抽籤決定孩子姓氏。她們都想讓孩子跟自己姓,偏偏命運捉弄人,她們都抽到從父姓。

  狀況層出不窮,高雄縣民政局做了不少沙盤推演,戶政課長吳淑惠說,戶政人員最感棘手的是:抽籤決定新生兒姓氏,申請人對抽籤結果不滿意,怎麼辦?

  吳淑惠說,內政部的解釋是:「可以一抽再抽」,就是說可以重複申請抽籤,但前提是,必須在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為限;若過了卅天報戶口時間,即依最後一次抽籤的姓氏辦登記。倘父母一方仍不滿意,只剩打官司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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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6╱聯合報╱第03版╱焦點╱記者徐如宜、鄭毅、吳佩玲、陳亮諭/連線報導         

      家庭更多元   1屋多姓   我們都是一家人   從母姓看似平等   「多數人還是很傳統   直覺孩子就是從父姓」
         
     高雄師範大學性別研究所及成人教育研究所教授余嬪觀察,「新生兒從誰的姓」開放後,未來的家庭會呈現多元化,也許一家人會同時有好幾個姓,同家人不見得同姓,同姓的不見得是一家人。

  余嬪說,另個值得關注的層面是,在同一屋簷下,不同姓氏的同胞兄弟姊妹,是否會因姓氏不同而受到不同對待?是否會在求性別平等下,助長另外一種不平等?

  這也是戶政人員的隱憂。新竹縣戶政人員說,「一家如有五個兒子,日後各自成家,再各生兩名子女,家族聚餐時,可能出現六種姓氏」,一家人各選不同姓氏,第三代以後,可能一筆亂帳,中國人講光宗耀祖,日後是光那個「宗」?耀那個「祖」?

  桃園縣婦女權益促進會委員賴文珍、游淑貞雖肯定這是男女平等的里程碑,但也擔心,要真正達到男女平權,開放新生兒姓氏,現實上「不太容易執行」。

  賴文珍說,在外籍配偶家庭,夫家可能還把外籍配偶當成生產工具,要她們對自己小孩的姓氏作主張,有誰敢?夫家也不會容許。

  游淑貞表示,不要說弱勢的外籍配偶,本國籍婦女又有多少人堅持孩子從母姓?需要觀念改變之後,行動才會跟著改變。她也希望,少數觀念傳統的戶政人員「不要成為阻力」。

  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彭懷真也認為,民法親屬編條文修正,觀念進步,但影響層面不大。他說,最理想狀況是:夫妻增「產」報國,至少生兩個,一個從父姓、一個從母姓;但少子化趨勢下,平均每對夫妻生一點二個孩子,多數人仍停在傳統思維,直覺孩子就是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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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6╱聯合報╱第03版╱焦點╱鄭毅、林秀美、鄭文正、紀文禮、黃福其/連線報導         

      代抽籤取名   戶政員蒐「菜市場名」   喬不定寶貝的姓   父母忘帶約定書   戶政所被罵臭頭   未來出生證明可勾選姓氏   代替約定書
            
     「不跟父親姓,不然要姓什麼?」新法規定為新生兒辦出生登記時,必須帶父母雙方事先簽好的「姓氏協議約定書」,否則不能辦登記,許多民眾不知新規,認為戶政事務所刁難,氣得大罵,但基層戶政人員也有滿肚苦水。   

  「清官難斷家務事,要我們協調新生兒父母、甚至代抽籤,沒道理嘛!」「抽出的姓氏總不會讓雙方都滿意,事後來大鬧,誰負責?」戶政人員有抱怨,也有憂慮。

  各戶政機關在中央召開的會議再三反映,「我們被罵得臭頭,規定不能改一改?」衛生署最後接受內政部建議,改在出生證明上增列父母簽名欄,勾選從父姓或母姓,並共同簽名即可代替約定書。以後民眾為新生兒報戶口,只要帶出生證明就可以。   

  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尤美女律師指出,新法中未明文規定父母對小孩姓氏協議不成時的解決方式,抽籤是現行之計,埋下爭議火線;若未來父母須提起行政訴訟以確定子女姓氏,就會讓戶政機關面對「時常被告」的窘境。

  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實施後,依戶籍法及姓名條例,當父母雙方對新生兒的姓氏達不成協議,又都不到戶政機關抽籤,戶政人員就要代為抽籤,決定姓氏,還要為新生兒取名。

  高雄市就有兩件這樣的案例,父母喬不定姓氏又都不出面,戶政所只好扮起「父母」官,抽籤都抽中從母姓,還代為命名。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秘書楊進祿說,為方便孩子長大後後改名,特地上網蒐集「菜市場名」來取名,如志明、志豪、俊傑,因為依姓名條例規定,若與他人同名,就可申請更改。   

  台北市中山區戶政所主任洪千梅以抽籤、拍照存證方式,為新生兒抽中父姓,並以戶籍所在里之里名,做為新生兒的名字。

  台北市有祖父因兒子媳婦都不出面,只好自己到戶政所替孫子辦出生登記,但抽籤時抽中從母姓,想到金孫要跟著媳婦姓,惹得老人家不高興,當場拒辦,拂袖而去。戶政所也將此案通報內政部戶政司。

  台北市萬華區戶政所主任林聰明說,抽籤並無強制力,民眾不滿意抽籤結果,確實可以拒辦;若不滿抽中結果,可表明拒絕登記,翌日再重新到戶政所抽籤,總會抽到「滿意的姓」。

  新法規定抽籤決定姓氏,卻沒規定抽籤工具,各地怎麼抽,傷透腦筋。有戶政所準備乒乓球,有的借用兵役籤道具,把各籤條放在一個個透明的小盒裡,個個看來一樣,再放在籤筒裡抽;也有戶政所直接用白紙當籤條,十分陽春,各地沒有統一規定。

  南投縣埔里戶政所目前是以兩個乒乓球提供抽籤,一寫父姓、一寫母姓;但有民眾質疑兩個球很容易目視上下其手,戶政所打算將兩個球增加為六個球,父、母姓各半,儘量減少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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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5╱中國時報╱第B2版╱囍事周報╱李誼         
      《婚姻與法律》變「姓」,非難事
            
     想跟爸爸姓?還是跟媽媽姓?

  孩子跟自己姓?還是跟另一半姓?

  只要父母說好,一切OK!

  今年五月廿三日,總統府公布施行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今後子女的姓氏,依法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登記後,還有兩次不用附條件,就可以變更的機會,一是未成年前,父母得以書面約定變更從父姓或母姓;一是成年後,經父母的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這兩項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除此之外,如果有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等四種情況,加上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此後,法律上以從父姓為原則、從母姓為例外的規定,走入歷史;不過,這次修正也埋下若干伏筆,也就是如果父母無法達成書面約定時,該怎麼辦?行政院版本是希望由法官決定,但為避免落入「法官萬能」的窠臼,司法院版本主張用抽籤決定,因各有立場,最後乾脆不在民法規定,而依戶籍法,由戶政機關決定。

  過去為了打破父權思想、排除從母姓的重重障礙,非台大外文系教授「黃」毓秀莫屬,十多年前開風氣之先,逕自宣布改從母姓,如今修法成功,雖然身分證上還是從父姓,不過她已經表示,修法是為有需要的人爭取,她沒這個需要,所以不會去改。

  的確,從現實的角度來看,當前從母姓的問題,一時恐怕難脫父權思想,因為即便從了母姓,嚴格來說,也還是從「外祖父姓」,重點在於,今後只要有需要,依法就有機會變「姓」,而不必去背負難以承受的傳宗接代壓力。

  以我為例,我們「李」家來台,最早是來自福建安溪的曾祖父,聽我阿嬤說,日據時代唐山移民過台灣有名額限制,可是大陸戶籍管理不嚴,有個叫「李火」的人,上船前突然不見了,我的曾祖父順勢頂了這個名字跟缺額來台,從此就叫「李火」。

  來台灣後,羅漢腳的「李火」,入贅到林家,只生了一個從母姓林的兒子,為了傳宗接代,從「王」家收養童養媳,就是我的阿嬤。

  人算不如天算,曾祖父的兒子來不及長大就夭折,傳宗接代重責大任,落在阿嬤肩上,招贅我姓「高」的阿公,但是,兩人沒生小孩,又收養了四個月大、原本姓「蘇」的童養媳,就是我的媽媽,媽媽長大後,要與當時姓「林」的帥哥結婚,就是我爸,當時他不願入贅,折衷辦法是讓阿嬤收養他改姓「李」,皆大歡喜。

  仔細算算,我們李家來台已邁入第五代,前三代沒一人原本姓李,中間有人從父姓、有人從母姓,追本溯源,都是以父權思想為中心,為李家傳香火,幸好我們父母都已改姓李,所以無論從父姓還是母姓,都一樣姓李。

  遺憾的是,我們小時候一家九口三代同堂,只有阿公最寂寞,因為獨獨他姓「高」。一九九七年過世前,他安排後事的頭一件,就是認祖歸宗,讓堂叔把他的牌位接回高家祖祠,阿公生前我們和樂融融;過世後,逢年過節卻無法在家中祭拜他,也算是父權思想根深蒂固的遺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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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9╱中國時報╱第C2版╱北市新聞╱蔡依蒨         
      民政局:戶所不宜介入子女姓氏爭議
      
     民法親屬編今年五月新規定,子女的姓氏採約定制實施以來,據北市戶政事務所統計,超過九成仍是採用父親的姓氏;而原本規定雙方有爭議無法協調時,由戶政人員代為抽籤決定姓氏,因普遍讓戶政人員感到為難,北市民政局已發函各戶所,決定改由父母或家屬抽籤來決定小孩的姓氏。

  民政局科長蔡文如表示,新規定實施以來,雖然沒有碰過因為小孩該跟著誰姓而大吵或無法協調的案例,但戶所人員對若有爭議要代為抽籤的規定相當困擾,覺得「責任重大」,民政局也認為戶所人員不宜介入家務事,因此若有爭議時,改由來申報戶口的親屬代為抽籤。

  配合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子女姓氏採父母書面約定,台北市的各戶政事務所都表示至今沒有碰到無法解決的爭議,唯一比較特殊的個案,是一位來申報戶口的媽媽,「聲稱」找不到孩子的父親,無法取得簽名。戶所人員幫忙「找爸爸」也沒結果,幸好數日後這名媽媽取得簽名,讓戶所人員鬆了一口氣。

  戶政人員表示,新制手續繁複許多,很多民眾誤以為只要按傳統從父姓就沒有爭議,不知道如果僅有父母單一方到場報戶口還是要繳交約定書;且若是約定書父母筆跡相同,還會被「退件」,或是再經電話確認。

  民政局表示,其實修正條文中還有許多新規定也是民眾不可不知,例如子女日後無論成年與否,都可以在父母約定或同意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只是次數以一次為限;另外,被收養的子女除了從收養者的姓氏外,也可以維持原來生父母的姓。

  民法親屬編的新規定讓男女更平權,但部分戶政人員私下表示,現在也有發生親兄弟姊妹不同姓的情況,而雖然案主是因為離婚,孩子因此一個跟著父親,一個跟母親而不同姓,但未來是否會因為不同姓而造成血緣關係疏離,也是隱憂。

  戶政人員表示,新的申報戶口規定因為宣導不夠,不少父母都是到了現場才寫約定書,但對只有一人到場的父母,就免不了得再跑一趟,戶政人員提醒,在報戶口前可以先從網路上下載約定書,填妥後再去戶政所,避免不必要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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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10╱中國時報╱第C2版╱新竹新聞╱馬瑞君         
      小孩姓氏抽籤決定   民法親屬編修正案   爭議多
            
     配合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子女姓氏應以父母書面約定,新竹市戶政所狀況連連,一名母親離婚後由「男友」陪同為小孩辦出生登記,以時間推論為婚姻存續關係中所生小孩,但「生父」拒不出面,最後只得抽籤決定,幸好最後抽到「從母姓」,也讓戶政人員鬆一口氣。

  戶政人員表示,該名母親是離婚後才產下一名女嬰,多次催促其到戶政所辦理出生登記都置之不理,好不容易才來報戶口,卻是由另一「男友」陪同,雖無法推測該名男子是否為女嬰的生父。但按其離婚時間推論,女嬰是在婚姻存續過程中所生的小孩,「生父」應為該女子前夫,必須這對已離婚夫妻一起來為女嬰報戶口。

  但因女子前夫並未到場、也未簽訂約定書,戶政人員多次催告對方都不到場,最後迫於無奈只得由戶政人員代為抽籤決定。幸好一抽是「從母姓」,也讓眾人鬆了一口氣,否則若女嬰確為非婚生子女,後續可能還有否認子女、確認子女關係等接連的官司要打,才可能再去改變女嬰姓氏。

  手續繁複造成民眾困擾

  戶政人員不諱言,從六月實施此一新制以來,只能以「麻煩」、「爭議多」來形容,手續上繁複許多,很多民眾誤以為只要按傳統從父姓就沒有爭議,不知道如果僅有父母單一方到場報戶口就要繳交約定書,一聽到還要再填約定書都垮下臉,不少人是去繞了一圈後就繳回約定書,但若是父母雙方筆跡都相同,還是要「退件」,或是再電話詢問未到場一方是否確實填寫約定書,十分不便。

  戶政人員建議,民眾在報戶口前,最好能先從網路上下載約定書,填妥後再去戶政所,能夠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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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經濟日報╱第37版╱稅務法務╱施茂林         
      結婚辦登記   一定要的啦   
         
     近來,工商界人士娶媳婦、嫁女兒的新聞不斷;喜宴的場面很大,外界都關注,還有大批媒體嚴陣以待,為的是捕捉特定來賓的畫面,尤其是黃金單身漢身邊帶著哪位名媛淑女,往往是八卦焦點。這些公開的喜宴,算是習俗上的風光盛事,在法律上也無意中吻合「儀式婚」的要件。

  民法親屬編在2007年5月4日修正之前,結婚採取的是「儀式婚」。所謂的「儀式婚」,除男女雙方有意思外,還要有公開儀式和二人以上的證人。不過,什麼才是「公開儀式」,法律上並沒有規範,所以狀況五花八門,只要讓別人可以共見共聞、知道某一對男女正式結為夫妻即可,像登山、潛水、跳傘、開車遊街,都是結婚的方式,幾乎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儀式婚

  形式五花八門,後遺症多

  我舉一個特殊的案例,有男方因為父親過世,要在百日內和已有身孕的女方結婚,但覺得此時此刻宴客不宜,所以選在父親出殯之前,二人穿著正式服裝,當著親友的面,在殯儀館的父親遺像前三度鞠躬,表示二人結為夫妻。後來,男方變心想悔婚,女方氣得告上法院。法院判決認定,結婚的地點雖然不宜,但眾親友都在場,二人結婚仍然有效。

  不過,也因為採「儀式婚」,人都結婚了,身分證上的配偶欄卻還是空白的,有人就利用這一點在作怪,欺騙不知情第三者的感情。過去,就有一名男子連續騙了15個理髮小姐,後來是他的太太忍無可忍,到法院告理髮小姐,才東窗事發。這就是儀式婚的「禍害」啊。

  記得有一名志工在某個活動中請教我,說他的親戚結婚並未辦登記,等到要離婚時,對方威脅如果不給一筆錢就不肯離婚,點名親戚如果再婚就會犯重婚罪,但他聽說離婚要辦離婚登記才有用,該如何處理?我說,用「速件」辦理的話,就是去戶政事務所先辦結婚登記,然後再辦離婚登記,前後大概只要五分鐘。

  登記婚

  明年實施,沒登記不算數

  上述例子可看出「儀式婚」的一些問題,所以民法修改,把結婚改成「登記婚」,2008年開始實施,未來結婚的權利義務就一目瞭然。對年輕人來說,「登記婚」其實很討喜,因為它簡單明瞭,又省錢省事,效率高。但也許有人要說,就喜歡把結婚這事弄得熱熱鬧鬧,找名人證婚,以增光彩。其實,喜宴當然可以照辦,不過要記得去辦結婚登記,婚姻才算數。

  在工商社會,跟登記有關的事項還滿多的。因為沒有辦登記而發生問題,有「絕對效力」和「相對效力」二種;前者如土地房屋的買賣、贈與、交換等,要到地政事務所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契約才有效;後者如商標專用權的移轉,應該登記,否則就算契約生效,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還有一種是為加強證明效力,比如跟別人買車,最好辦理過戶,讓權利義務更明確,否則罰單可能會算到你的頭上。生活中,常需要很多身分證明,也得辦戶籍登記,不然變成失蹤人口,做事很不方便。換句話說,在這個交易頻繁的時代,向政府相關單位辦理各項登記是常見的事,大家必須有相當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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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8╱中華日報╱南市要聞╱姚正玉         
      子女跟誰姓

民法親屬篇修改後,五月廿五日起新生兒辦理登記,父母須以書面約定是從母姓還是從父姓,一般民眾只要有父母約定書也可以改姓,未成年及成年後各可改一次。據各區戶政所近月來作業發現,新生兒仍依慣例從父姓占絕大多數,但也有新生兒因連絡不到父親簽約定書,約定不成,在戶政所現場以抽籤決定,有媽媽抽到小孩從母姓,當場喜極而泣。

今年五月廿三日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第一0五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由於此次修正的規定與民眾習以為常的「從父姓」的傳統習慣有重大變革,五月廿五日開始實施以來,各戶政所配合宣導,也提醒民眾注意,但仍不乏各種狀況,基層戶政所只能視狀況請示上級,或儘量想辦「法」來處理。

民政局戶政課表示,過去新生兒辦登記是直接從父姓,但新法實施,登記時須附上從父還是從母姓的父母約定書,根據各區戶政所回報的情況,新生兒絕大多數還是從父姓。不過,在東區和安平區戶政所都發生新生兒父親失聯而無法簽約定書的情況。

其中一名父親為大陸籍人士,母親為台灣籍,但小孩出生時,父母已離婚,母親一人來辦登記,只好抽籤決定,另一名新生兒的爸媽雖還有婚姻關係,但媽媽已找不到爸爸,約定不成,只好在戶政所當場由戶政所主任抽籤,結果抽到從母姓,讓媽媽當場喜極而泣。

民政局表示,找不到父親或母親一方,雖可以約定不成先用抽籤讓小孩登記,但因未成年前改姓只限一次,抽籤的這一次未來可以再改,且不列更改紀錄。為了避免任何一方擅自以對方失聯、約定不成,要求抽籤,未來戶政所不能只聽單方面的說法,會要求當事先去警察局報案,失聯的一方真的列入失蹤人口後,才能採取抽籤的方式。

至於非新生兒的一般民眾,在成年和未成年都有一次改姓的機會,安平區戶所有一個案例是,一名女士與先生離婚,法院判決小孩歸她,依現行「姓名條例」,父母離婚小孩可從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姓,她前來登記讓小孩從母姓,然而,依修改後的民法親屬篇,要改姓必須由父母雙方約定,如此一來,她要為小孩改姓需,還找也小孩的爸爸,也就是前夫同意才可以。

由於姓名條例與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篇形成牴觸,民政局立即向內政部請求解釋,根據內政部速件公文的答覆是「新法優於舊法」,因而即使父母離婚,小孩改姓還是得父母約定,當戶所人員告知那位單親媽媽內政部的解釋,她好生失望。

有經驗的戶政所人員指出,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篇將使得獲親權監護權益受損,內政部若沒有進一步的說明或配套解釋,後續爭議恐怕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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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2╱民眾日報╱第X11版╱高縣新聞         
      親屬篇大翻修認祖歸宗條件放寬
            
   【記者吳錦騰高縣報導】隨著男女社交開放,一部舊的民法親屬篇已無法滿足社會實況,經過多年討論後,今年5月民法親屬篇有大幅修改,其中1063條的修正,更使許多被推定為某人婚生子者,得到認祖歸宗的機會。

  高縣府民政局指出,原民法第1063條規定:某甲的妻子在婚姻存續中和他人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推定為某甲的子女。這樣的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不是自某甲受胎,可提出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但隨著DNA親子鑑定報告的準確度高,民眾常有持憑大型教學醫院之親子鑑定報告書及法院對個案認定之親子關係判決書,要求戶政機關更正父名,但礙於舊民法1063條之規定,戶政機關無法受理,因此造成許多親生父親以激烈的手段表達抗議。

  新的民法親屬篇於今年5月23日公佈,5月25日生效,針對此一所謂「認祖歸宗」的法律終於放寬,新的民法1063條修正的重點是:

一、否認之訴提出的時間放寬為2年內為之(原:1年內為之)。

二、原只有夫或妻可提出否認之訴,現在子女從知道自己是非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亦可提出。

三、回溯生效:夫妻已逾96年5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之(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第8條之一)。

四、至於新法公佈前已取得確定判決之案,可由受理登記聲請之戶政機關審酌全裁判意旨與理由,依權責辦理。也就是於5月25日民法第1063條修正公佈生效前,獲有確認與法律推定父子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或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之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者,可依該確定判決之意旨及理由,申請更正當事人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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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8╱中國時報╱第C3版╱中縣新聞╱吳進昌         
      改姓缺約定書   可提訴訟解決
         
     霧峰鄉一名婦女,昨天帶著女兒到戶政事務所要申請改姓,由於沒有前夫簽署子女姓氏約定書遭戶籍員拒絕。戶政所表示,因為民法親屬篇今年剛完成修法,5月25日正式實施,連新生兒報戶籍均要約定書。

  林姓婦女昨天帶著未成年女兒到霧峰戶政所要替女兒申請改姓。她說,與前夫離婚後,帶著女兒又改嫁,女兒到新父親家裡,兄弟姊妹中,只有她姓氏不同,經常惹來外人異樣眼光,對女兒幼小心靈打擊不小。

  由於女兒的監護人是她,為了女兒健健康康成長,女兒同意改姓母姓,希望戶政所行個方便。

  戶籍員表示,民法親屬篇今年才完成修法,戶籍法規定新生兒要辦戶籍登記,要同時提供子女姓氏約定書,剛開始很多民眾沒有簽署約定書,就要替女子報戶籍,知道新法規定後,拿著約定書返家夫妻共同簽署後,再到戶政所完成手續,大家抱怨不已,他們也沒有辦法。

  至於離婚的林婦,要替女兒改姓氏,以往只要監護人同意就可以,修法後,還要出示子女姓氏約定書,林婦前夫就是不願意簽署,她抱怨修法越修越走回頭路。

  戶政所表示,唯一補救之道,就是向法院家事法庭提出更改姓名之訴,要提供原姓氏不利理由,法官才會同意更改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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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7╱自由時報╱第A06版╱綜合新聞╱楊政郡         
      書面約定新制   掀起家庭革命:爭孩子改姓   夫妻對簿公堂
         
     抽籤?法院判決?法官也難斷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民法親屬編修改子女出生姓氏登記,改採夫妻書面約定制,但若出現爭議,究竟該在戶政所抽籤?還是由法院判決來決定?台中地院家事法庭多名法官認為兩種作法都沒有法源依據,該院近日接獲兩件因夫妻對小孩該跟誰姓而告進法院的案子,受理法官都有不知如何是好的煩惱,到底能否受理審判?如果受理審判要判給夫或妻?標準依據又何在?

  而更令家事庭法官頭痛的是,這項新制度恐將衍生出許多問題,有法官指出我國原為父系社會,已有數千年的宗族系統,新法已破除父系觀念,可是又未建立母系原則,原有的宗族系統等於不設訪,幾代以後將被侵蝕而瓦解,法官更痛批這是「沒事找事做」的法條。

  這項新制於今年五月二十五日開始施行,當初司法院草案,在夫妻對小孩姓氏產生爭執時,列出兩個方案,一個是抽籤決定,一個是判決決定,但通過的法案是兩案都不採。

  法官楊熾光指出,戶政事務所已準備籤筒,若父母對子女姓氏有爭議就由抽籤來決定,但法律上並沒有准予抽籤決定,也沒有准予法院判決決定,他並不反對抽籤,只是法律未明定,即使抽籤決定了將來還是徒增爭議。

  男女都說要傳宗接代   吵不休

  楊熾光指出,目前該院已有兩件個案告進來,一個說是家中獨子,孩子一定要跟他姓,另一個也是婦人表示有傳宗接代責任;而是否能受理進行審判,還是要裁定駁回,家事法庭沒有明確的見解,案子還是擺著,法院傾向駁回。

  即使受理審判,判定的標準何在?夫妻兩人還很恩愛,只是為了小孩姓氏在吵,小孩本來就是夫妻雙方共同責任與義務,是要跟較有錢的一方?還是要跟身體較健康可以活比較久者?或是看誰比較愛小孩?等於叫夫妻先較量一下,彼此壁壘分明,即使判決了,輸的一方可能也難服氣。

  法官簡賢坤進一步指出,國人傳宗接代的觀念還是根深柢固,這個法條可能造成離婚率增加,新婚夫妻第一胎,就可能因小孩姓氏鬧離婚,且雙方父母也會加入戰局;還有兄弟姓氏不同時,增加家庭內派系問題;四代、五代下來,同一個家族很可能出現上百個姓,祖孫相認可能都要靠驗DNA。

  另有法官指出,我國幾千年來都是父系社會,完整的宗族系統分枝散葉,複雜卻有脈絡可循;部分地區是母系社會也是一樣。但新法對於姓氏已打破「以父為主、以母為輔」的主軸,說嚴重一點,不出三代,子孫不必慎終追遠,誰是誰的子孫因太過複雜而不確定。這個條文表面上是男女平權,但是好是壞,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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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7╱自由時報╱第A06版╱綜合新聞╱徐夏蓮、張協昇、蘇孟娟         
      婦女新知:新制為德不卒
         
     〔記者徐夏蓮、張協昇、蘇孟娟╱綜合報導〕推動民法親屬編子女姓氏修正條文最力的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修改子女姓氏不再強制從父姓,主要著眼點是兩性平權的觀念,只是修正條文仍未臻完備,才給人「為德不卒」的感覺。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秘書長蔡嘉韻說,修正案未明文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成時,爭議的解決方式,戶政機關如今只好靠抽籤解決。

  其次,規定已成年之子女改姓,仍須得父母之書面同意,問題是有的是遭家暴、性侵的孩子,父親怎肯讓孩子改從母姓?而已成年的子女,不願跟不負責任、會施暴的父親同姓,卻因母親懦弱不敢提出,子女也沒有選擇改從母姓的權利。

  她認為應再加上「其他重大事項」也構成改姓的要件,尊重成年子女的選擇權,才不致讓條文的修正給人「為德不卒」的感覺。

  台中市陳姓等幾個大姓宗親會理事長等人,認為民法新修正規定,其實影響並沒有那麼大,因為在新法未實施前,即有私下約定從母姓情形,目前只是法制化而已;但也有人擔心台灣仍有同姓不婚觀念,將來恐會出現一個家族數個姓而亂了祖譜,甚至同宗族結婚情形。

  兒福聯盟台中中心主任林武雄也認為,國外常見有家庭收養不同人種的子女,台灣若一個家庭出現不同姓氏也不應大驚小怪;東海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王篤強說,新制對維護婦女權益有正面意義,民眾不必反應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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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7╱自由時報╱第A06版╱綜合新聞╱王平宇、彭顯鈞、洪瑞琴         
      內政部:抽籤具法律效力
            
     〔記者王平宇、彭顯鈞、洪瑞琴╱綜合報導〕針對法官認為對子女姓氏判決無所適從,內政部官員表示,民法親屬編實施當天,內政部即配合民法第一○五九條公布施行「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之姓氏及改姓原則」,其中就規定「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官員指出,由於現行規定新生兒出生三十天內就必須辦理戶籍登記,經戶政事務所催告後仍不辦理者,甚至可由戶政機關代行申報登記。因此抽籤的作法雖是一項行政命令,但具有效力。官員也坦言,民法親屬編確實沒有明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因此如果雙方不接受抽籤結果,就只好走上司法途徑。

  當初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子女從姓爭議,當時有兩項建議,一是由法官判定,一是由戶政機關認定。法務部希望法官判定,但司法院認為法官業務過多,不應再由法官判定。後來,內政部主張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戶籍登記者,經催告仍不申請登記,「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戶政司將擬定新的通則,採抽籤方式處理。

  而儘管雙方約定不成就以抽籤決定,但抽籤方式並未有明確、統一的作法,該怎麼進行,才不會讓其中一方認為不公平,甚至抽籤完後又後悔,仍讓戶政機關備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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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7╱中央社╱國內社會╱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七日電         
      法務部:民法子女姓氏修正是為落實兩性平權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七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修改姓氏規定,如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必須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等。對媒體有關父母對子女姓氏約定不成的處理方式、夫妻離婚後子女姓氏變更等報導,法務部提出說明,且強調民法子女姓氏的修正是為保障子女利益並落實兩性平權。

     自由時報報導,民法親屬編修改子女出生姓氏登記,改採夫妻書面約定制,但夫妻若有爭議,應由戶政所抽籤或是由法院判決決定並沒有標準依據。另外,新修正民法規定夫妻離婚後的子女改姓,需要出具雙方約定書,不然要再上法院請求宣告從父姓或母姓,姓名條例與民法新修法令相衝突。

     中國時報報導,民法修正後,子女姓氏須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不論未成年或已成年,改姓均需父母書面同意。板橋賴姓三姊妹與多年前已與母親離婚的父親失聯超過二十年,難以取得父親的同意書,改姓仍得上法院,由法院判決,賴姓三姊妹委任律師則質疑姓名修改法規開倒車。法務部中午發布新聞稿提出說明。

     法務部表示,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雖未規定父母對子女姓氏約定不成的處理方式,但因子女出生後,應在三十天內向戶政事務所提出出生登記申請,若逾期不申請,戶政事務所可代為登記,目前內政部正研修戶籍法,擬明定於戶政機關採抽籤方式處理。

     法務部指出,姓名條例第6條和民法第1059條均屬於姓氏的規定,因民法剛修正,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夫妻離婚後,若雙方對子女姓氏變更無法達成共識,仍應根據民法第1059條規定,訴請法院依照子女利益包括子女自主意願,決定是否宣告變更。

     至於新法規定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仍須獲得父母同意方面,法務部表示,主要是顧及姓氏並不是只屬於子女的權利,還涉及家族表徵及父母選擇權等考量,因此,明定必須經父母書面同意,兼顧各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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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3╱中國時報╱第C3版╱大台北萬象╱黃文杰         
      姓氏抽籤箱   卡哇伊!
         
     哇!卡哇伊!配合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子女姓氏應以父母書面約定,桃園戶政所避免「從父姓」、「從母姓」尷尬爭議,製作超可愛抽籤箱,可惜,現階段暫時不能派上用場。

  理由在於,戶籍法尚未明確規範抽籤順序,光抽籤「誰先抽」都是爭議,男女雙方爭執不下,抽籤先抽的人會自認「做決定的人」。

  以桃園市新生兒報戶口為例,每年約3600人,過去民法規定「從父姓」,除非「父不詳」小孩多半會從父親姓氏,今年六月起打破限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

  男女雙方為小孩姓氏爭執,在民法親屬編修改前,桃園戶政也碰過不少案例,即使男女雙方都找律師寫好從母姓同意書,戶政所仍不敢辦理,須等法院判准才辦。

  六月份起法源修改,男女事先約定就算數,唯一棘手是男女跑來辦戶口,還在爭吵「喬」不定,此時抽籤箱上場,只是任何人看到這個可愛臉龐的小天使,兩粒乒乓球決定,心情或許會緩和些,火氣不會這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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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0╱自由時報╱第A14F版╱中縣新聞╱謝鳳秋         
      新生兒登記   姓氏約定書必備
      
     〔記者謝鳳秋╱豐原報導〕過去子女原則上從父姓,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子女辦理出生登記前,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從父或母姓,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近來有父母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時,因不諳法令,未攜帶約定書,而白跑一趟,民政局呼籲家長注意。

  初為人父的蔡姓民眾指出,兒子出生十天,全家人絞盡腦汁為兒子取好名字,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戶政人員居然表示,必須附上姓氏約定書才能辦理登記,約定書上並需有父母雙方簽名,他只好帶著約定書回家請正在坐月子的太太簽名,再跑一趟戶政所,才完成登記。

  不限格式   戶政所網站可下載

  民政局指出,民法修正前,子女從姓原則是從父姓,若母親沒有兄弟,則可以約定從母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書不限格式,只要父母簽名,明確約定子女姓氏即可,戶政事務所網站有提供範本供民眾下載。

  民政局表示,法令甫修正實施,民眾難免會不習慣,該局已請衛生局轉發子女姓氏約定書給轄內各醫療院所,請院所開立出生證明時,一併發送姓氏約定書給新生兒家長。

  協議不成   擬修法以抽籤決定

  民政局也指出,目前尚未發生父母雙方無法協議狀況,民法修正條文雖授權戶政事務所必要時可為民眾決定,但姓氏事關重大,除非情況特殊,否則戶政事務所原則上不會為民眾決定姓氏。

  為此,內政部也提出戶籍法修正草案配合,將增訂如父母協議不成,可到戶政機關抽籤決定,父母如果不到場,戶政人員將代為抽籤,並逕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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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0╱台灣時報╱第15版╱民意╱洪創夫         
      民政局:民法修正,從父姓成為歷史
      
   ︹記者洪創夫鳳山報導︺高雄縣政府民政局昨天表示,民法親屬編修訂之後,從父姓已成為歷史,直接衝擊一般民眾的習慣及父權思想;如果父母未約定子女從父性或母姓,且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適格申請人,逾期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代立姓名並辦理逕為出生登記。。

  縣民政局表示,依新修正的民法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性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4.父母之ㄧ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過去民法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除非母親無兄弟,才可約定子女母姓。這樣的性別不平等的法條,一直倍受討論,但隨著新法的實施,子女的從姓問題必須在出生登記前,夫妻就必須先協調好並以書面約定,戶政事務所才能據以辦理出生登記,這點務必請民眾注意,如果夫妻雙方約定不成,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並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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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08╱中央社╱國內社會╱中央社記者陳慧真澎湖縣八日電         
      民法親屬編宣導   施茂林期民眾體現兩性平權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澎湖縣八日電)法務部今天舉行「兩性平權新未來—民法親屬編修正法律宣導」活動。法務部長施茂林表示,民法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尤其這次修法著重兩性平權觀念,期民眾能透過宣導活動了解今年民法親屬編修正要點,體現性別主流化意涵。

     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新法今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五月二十五日施行,法務部下午於澎湖縣望安國中舉行宣導活動,由澎湖科技大學學生及澎湖地檢署觀護人表演戲劇,宣導「結婚登記才算數」、「子女姓氏要約定」及「爸爸不是我!兩年打官司!婚生否認」等修法重點。眾多鄉民與會,因戲劇內容活潑,獲得良好迴響。

     活動中提簡報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指出,這次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其中有三項重點,包括「結婚改採登記制」、「子女姓氏要約定」及「婚生否認有希望」。過去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就可成立,但因結婚不須登記,時間一久,當事人難以證明是否曾結婚,自明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一定要登記。

     張清雲表示,傳統來說,子女出生後大多從父姓,但為落實男女平權,民法修正後,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必須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

     至於婚生否認訴訟部分,張清雲指出,當發現孩子並非親生時,修正前的民法規定只有法律上的父母可提起婚生否認訴訟,且必須在知悉小孩出生之日一年內提起,現今民法修正後,小孩可以在知悉自己不是婚生子女兩年內提起訴訟,且如果小孩在未成年時知悉,新法也特別規定可在二十二歲以前提起訴訟。   
回覆 1894 在2007/8/7 上午 03:34:26的回覆:
就算是兒子從母姓了.最後兒子生孫子後可能也會因為從母姓變得跟爺爺奶奶的姓不一樣.不知道當初堅持兒子從母姓的奶奶會不會訐譙政府.讓她的孫子跟爺爺奶奶的姓都不一樣.感覺一點都不親.以後台灣要追本溯源應該會很難吧.以後離婚的原因又多了一條...雙方因為兒子女兒不跟我姓...造成家庭紛爭的開端...繼三隻小豬被頒布是成語之後.政府又一德政啊...
回覆 5878 在2007/8/7 上午 03:44:02的回覆:
5.6代之後.您的曾曾曾孫的姓...可能會姓1.布朗2.田中3.陳林謝4.以上皆有可能.....也許爭到的當下是很爽啦.只是想到以後幾輩的孫子可能姓的跟自己一點關係也沒有應該會感謝政府的德政吧
回覆 肯定修法 在2007/8/7 上午 04:56:18的回覆:
重要的是賦予選擇機會,而不是結果。
回覆 笨蛋 在2007/8/7 上午 07:49:27的回覆:
戶政人員最感棘手的是:抽籤決定新生兒姓氏,申請人對抽籤結果不滿意,怎麼辦?

內政部的解釋是:「可以一抽再抽」,就是說可以重複申請抽籤,但前提是,必須在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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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抽再抽         ,這樣抽籤有意義嗎
不是變成跟擲筊一樣?
修法跟執行都是一群笨蛋
回覆 我的建議 在2007/8/7 下午 12:45:21的回覆:
可以考慮2008年以後出生的新生兒一律複姓愛台灣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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