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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保險法一問
發表人 嘿嘿  

發表日期

3/22/2005 11:13:08 PM
發表內容 甲以其所有之A屋設定抵押權予乙   以擔保對乙之債務   甲並以乙為被保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   嗣後房屋燒毀

我的問題是:乙之抵押權因抵押標的物毀損而消滅   但乙得基於被保人的地位而獲得保險金   該保險金乃基於保險契約而來   非為甲之清償   故甲乙之間的債務仍然存在   如此則乙不就有不當得利之嫌?而將有道德危險?      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3/23/2005 12:37:28 AM的回覆:
建議你看江朝國老師保險法基礎理論第五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五目抵押權人這部分。

江朝國老師認為可類推第53條,將債權請求權移轉於保險人。
回覆 56456 在3/23/2005 12:00:26 PM的回覆:
實務上
保險公司會會知抵押權人
這時
抵押權人-銀行
如果與被保人無法進一步合意
就會把錢扣住
確保債權
理由是保險金為抵押物之替代品
這也為民法學者及法院實務通認
但逕行扣住的動作
引起很多爭議..
回覆 465464 在3/23/2005 12:04:44 PM的回覆:
抱歉
以上案例事實
我重新理解
以上想法
好像跟開版問題無涉
不過
銀行實務一直認為
保險金可為抵押物替代品
抵押權人直接行使權利
這點是沒錯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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