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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寄託的疑惑...
發表人 k-t-z  

發表日期

12/22/2004 11:48:00 AM
發表內容 Q:消費者前往飯店消費,將車輛停放在飯店的停車場內,車輛遭毀損並竊取車內物品,飯店是否須負損賠責任?

老師我的答案如下......不知我的答案及思諸是否正確.....煩請老師指點.........

(一)寄託者,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五八九條)。依民法第五九○條規定可知,在無償寄託,受寄人與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即具體輕過失責任;而有償寄託,因受寄人受有報酬,故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抽象過失責任。受寄人違反此應義務,致寄託物毀損、滅失時,應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消費者前往飯店消費,將車輛停放在飯店的停車場內。該停車場之進出有人管理,並給與停車憑證者,消費者須憑此停車證始得取車。消費者至飲食店消費,經飲食店服務台確認,於停車憑證上戳章始得免其停車費用,仍應認為“有償寄託”(飯店消費費用吸收停車費)。消費者前往飯店消費,將車輛停放在飯店的停車場內,車輛遭毀損並竊取車內物品,受寄人係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寄託物毀損,對於寄託物因此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2004 1:43:05 PM的回覆:
同學,有關此部分請參考90台上772號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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