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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信賴利益
發表人 想很久  

發表日期

2007/4/19 上午 09:30:08
發表內容 有關信賴利益:
甲將A屋以1200萬賣給乙,預付裝潢費20萬,接著轉賣給丙1300萬。〈締約前已滅失〉
所受損害20萬、所失利益100萬。
1.乙對甲可以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應使乙回復到未信賴法律行為有效成立時的狀態,即是使乙之總體財產回復到未定約狀態,故所預付的裝潢費20萬可以請求,但是轉賣利益100萬元不是應該係法律行為有效成立時才可以情求的賠償。
2.又如果丙對乙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此也是乙可以對甲主張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範圍。
所以乙對甲可以主張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為20萬加上丙對乙主張之損害賠償。
我的問題可能讓老師痛苦了,但是學生也想很久了,請老師幫忙解惑,謝謝。
回覆 再請問 在2007/4/19 下午 10:36:51的回覆:
請問老師我的觀念是否錯得離譜,那是否可以推薦我看何資料,我想要弄清楚。謝謝。也許這對其他人來說是很簡單的觀念,卻會讓學生睡不著的。
回覆
李俊德 在2007/4/19 下午 10:54:15的回覆:
履行利益的損害及信賴利益的損害均包括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消極損害)。例如甲向乙購買某貨車,於乙給付遲延時,甲得向乙請求支付司機工資(所受損害)及不能營業(所失利益)的損害。在上舉之例,設該車於訂約時既已滅失時,甲得請求訂約費,準備履行費用(所受損害),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所失利益)(王澤鑑   月旦124期   210頁)。   
-------------------------------------------------------------------------------
用王澤鑑老師的用語: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所失利益)

這樣比較容易接受吧
回覆 JAN 在2007/4/20 上午 12:29:41的回覆:
有關信賴利益:
甲將A屋以1200萬賣給乙,預付裝潢費20萬,接著轉賣給丙1300萬。〈締約前已滅失〉
所受損害20萬、所失利益100萬。

2.又如果丙對乙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此也是乙可以對甲主張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範圍。
所以乙對甲可以主張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為20萬加上丙對乙主張之損害賠償。

===========================================

第2.個問題的老師沒有回答ㄟ

我也很想知道是不是
「如果丙對乙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此也是乙可以對甲主張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範圍」?

因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

那如果丙又再一模一樣的把A屋(已滅失)賣給第四人丁
那『丁向丙請求的損害』?丙可以跟乙請求?然後全部加起來的部分乙又可以跟甲請求?甚至有第五人戊的話........


回覆
李俊德 在2007/4/20 上午 12:37:46的回覆:

如果你可以舉證出來,答案是的。
回覆 還想問 在2007/4/20 上午 09:02:53的回覆:
有關請求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假設買賣標的為種類物〉:
1.所失利益:因此喪失以更低價買進的訂約機會
2所受損害:因此須以更高價買進以履行對丙之契約.   
上述1.2都是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可以請求的範圍。
這個部分學生可以理解。
那如果乙轉賣給丙的轉賣利益是否屬乙對甲可以請求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範圍?學生覺得答案否定,轉賣利益應該是履行利益損害賠償可以請求的範圍。不知道這種觀念是否正確,請老師指正。謝謝。
回覆 小王 在2007/4/20 上午 09:53:53的回覆:
樓上的
我想ㄉ跟你一樣

信賴利益所謂回復到定約前之狀態
若謹守其文義,應係指所受損害,而不包括所失利益。
老師所謂--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所失利益)
具體而言,可否舉例言之?
回覆
李俊德 在2007/4/20 下午 12:26:28的回覆:
爭點整理:

甲將A屋以1200萬賣給乙,乙接著轉賣給丙1300萬〈締約前已滅失〉
-------------------------------------------------------------------------------
同學的意思是,乙丙買賣無效,故乙無法主張100萬之利潤,若丙向乙主張損害賠償,就此損害再由乙對甲主張,若丙不向乙請求,則無法主張。


我的意思是,乙丙買賣無效(用王澤鑑老師的用語: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故乙無法主張100萬之利潤,就這100萬應得而未能取得之利益(所失利益)應得請求賠償。








回覆 小王 在2007/4/20 下午 01:41:12的回覆:
請問老師
那這樣是討論信賴利益
如果是討論履行利益
好像結論也是這樣
那兩個不就沒有分別ㄌ
回覆 繼續問 在2007/4/21 上午 08:58:38的回覆:
老師說乙可以對甲起請求的損害賠償包括轉賣利益一百萬元,但是學生有試著找以前討論區的相關資料,有一篇「信賴利益計算」,其中甲向乙買水果一萬斤,每斤15元,甲打算轉賣給丙每斤18元,該同學之解答中對這當中所差3元﹝1萬斤﹞的轉賣利益認為屬於履行利益,不在所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範圍,老師當時回覆該同學解答完全正確,對這兩個案例的解答好像有矛盾之處,或者學生觀念上有誤。請老師撥冗指正。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007/4/21 上午 09:41:26的回覆:
預期轉賣所得之利益:這叫做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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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利益及履行利益都有可能存在

信賴利益未必小於履行利益

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必小於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2007/4/21 上午 09:48:46的回覆:

你是不是一直卡在信賴利益無法主張所失利益的關卡之上呢?
回覆 感謝老師 在2007/4/21 下午 02:37:00的回覆:
學生可以認同信賴利益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認為「信賴利益即所受損害,履行利益即所失利益」這絕對是一個錯誤的觀念,只是會認為信賴利益的所失利益應該例如喪失以更低價訂約的機會,至於轉賣利益應該是履行利益的所失利益。
謝謝老師讓學生問這麼久,學生也會再自己多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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