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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書證!
發表人 amy  

發表日期

10/26/2004 10:06:50 AM
發表內容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未還,提出借據一紙為證,該借據之借款人名下,蓋有被告姓名之印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答辯狀,經法院依法調查一造辯論,已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問:
1.法院如判決原告敗訴,關於證據之證據力,應適用如何之條文為依據?
2.法院如判決原告勝訴,關於證據之證據力,應適用如何之條文或經如何成具,始為合法?   74律   P254

請問老師,兩小題有何差異?我看完解答,還是"不解"!

回覆 李俊德 在10/26/2004 12:04:59 PM的回覆:
1.書證有形式證據力與實質證據力,有形式證據力後方能討論實質證據力。
2.欲判原告敗訴,即認借據無形式證據力即可,故依357由舉證之人證其真正,無法證明文書真正,判決原告敗訴。
3.欲判原告勝訴,則應認借據有形式證據力及實質證據力,本應依357由舉證之人證其真正,但借據已有被告之印章可適用358直接推定文書之真正(但原告應先行舉證證明該印章之蓋章確屬本人所為,亦即,印章確屬真正方能推定文書真正),有形式證據力後進一步依自由心證主義認定有實質證據力,判決原告勝訴。
回覆 amy 在10/26/2004 12:16:40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解答!
那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該題中提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答辯狀,經法院依法調查一造辯論,已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那是否有280Ⅲ之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10/26/2004 12:28:27 PM的回覆:
當然可以,但是應用於實質證據力之部分而且74年當時考試時,並無此一條文,所以我解答時乃單就書證部分作討論。
回覆 amy 在10/26/2004 12:37:40 PM的回覆:
所以,您的意思是說,同樣題目再次出現時(兩個小題),皆可以280Ⅲ為解答囉!...自認者,不一定受敗訴判決,所以,第一及第二小題中的勝敗訴,皆有可能,對嗎??
回覆 amy 在10/26/2004 12:58:58 PM的回覆:
是不是說,
當原告提出借據之時,原依357前段,應證明該私文書之真正,又因該借據上有被告之簽名,固有358Ⅰ之適用,在被告不爭執該簽名真正或經原告舉證證明為真後,推定該借據為真正。
而本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答辯狀,有280Ⅲ之適用,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被告自認,無庸舉證,得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回覆 李俊德 在10/26/2004 1:46:55 PM的回覆:
事實用280,證據用357但書。
這個問題,1.考形式證據力,2.考形式證據力及實質證據力。
回覆 amy 在10/26/2004 2:29:09 PM的回覆:
知道了,謝謝!
綜合:
一、若依題目所問,是證據力方面
(1)357前段
(2)358Ⅰ

二、整個案例,就事實方面,可用280Ⅲ解決,right?

回覆 李俊德 在10/26/2004 4:45:51 PM的回覆: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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