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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七十八年司法官,民訴考題婚姻事件 請教老師
發表人 小乃  

發表日期

10/3/2005 10:32:56 AM
發表內容 關於七十八年司法官,民訴考題婚姻事件兼採職權主義,依民訴法575條第1項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第一小題原告主張1052條第2項法院另查悉1052條第10項,不是應該與以斟酌,為何於舊訴訟標的理論,違反處分權主義   ,新訴訟標的理論,違反辯論主義?         謝謝老師解答      
回覆 pig 在10/3/2005 12:20:47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越俎代庖一下
575第1項「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之前提要件係「因維持婚姻或確定婚姻是否無效」
題示情形會造成「離婚」之結果,不符「因維持婚姻」之要件,故在舊違反處分權主義,在新違反辯論主義
回覆
李俊德 在10/3/2005 3:19:14 PM的回覆:
謝謝樓上同學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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