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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撤銷付款委託
發表人 拖拖  

發表日期

2008/12/1 上午 01:32:10
發表內容 票據法
老師有提到136說: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
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

所以推論支票發票人在發行一年後可以撤銷付款委託

但是前一條的135有說到: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那我可不可以從135條反面推論
認為在130所訂的提示期限經過之後
就可以向銀行撤銷付款委託呢?
(畢竟七天跟一年似乎有很大的區別實益)

我會這麼想
是因為從136的文義上來看
似乎只能得到「付款人在一年後不能付款」
但好像不太能說「發票人在一年後才可以撤銷付款委託」
似乎從135的反面推論
認定發票人在130期間經過後
就可以向付款人撤銷付款委託
這樣似乎是比較合理的推論?

請問老師我的想法正確嗎?

回覆 .. 在2008/12/1 上午 06:21:46的回覆:
這裡的一年

提示期間
是完全兩碼子事吧

一年是指
連撤銷付款都不用
就一定不能付款了吧
回覆
李俊德 在2008/12/1 下午 05:09:46的回覆:

你看講義的328頁
回覆 拖拖 在2008/12/1 下午 06:51:16的回覆:
所以說......
支票發票人要「撤銷付款委託」
並不用等一年囉?
只要符合要件裡說的130期間即可!?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008/12/1 下午 06:53:27的回覆:

只要符合要件裡說的130期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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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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