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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拋棄繼承與印鑑證明
發表人 有類似經驗的人嗎?  

發表日期

2014/5/6 上午 12:20:44
發表內容 今天算是見識到了....


-------
家母日前過世,打算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本人與外子生有一子(5歲),全家族的人都要拋棄繼承,本人與兒子也不例外.

但法院似乎也挺官僚的,法官們民法不知道怎麼學的?

本人自己拋棄繼承,必須提出印鑑證明也就算了.

沒想到本人代理兒子拋棄繼承,竟然也要繳交兒子的印鑑證明.

更沒想到提出兒子的印鑑證明仍然不夠,還必須一併提出父母(法定代理人)的印鑑證明.

換言之,總共要繳交三個人,總共三張的印鑑證明.

--------

兒子係無行為能力人,簽名或蓋章自始無效,

兒子的印鑑證明,是我們父母一起跑去戶政事務所當申請人,共同行使親權後,才申請到的東西.

沒想到法院竟然嫌兒子的印鑑證明不夠份量,
還要再兩張父母(法定代理人)的印鑑證明

有人知道法官們的腦袋裡到底在想什麼嗎?
做父母的,都已經親自跑法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了?
為何還要再多此一舉,非要繳交三張印鑑證明,才能拋棄繼承呢?


以上

回覆 小弟 在2014/5/6 下午 12:39:25的回覆:
小弟本人在律師事務所當法務
未成年子女仍屬民法繼承篇所稱仔細血親卑親屬
因此   你拋棄   你的繼承權會歸屬你子女
所以   你的未成年子女要拋棄繼承,此一動作屬民法所稱法律行為
當然要父母親同意
法院為求慎重
當然要提出父母親   及小孩   印鑑證明
此外   附帶一提,有些法院要檢附
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書
回覆 有類似經驗的人嗎? 在2014/5/8 下午 08:14:11的回覆:
我只是不爽法院那麼官僚而已...

一副不交印鑑證明,就依法駁回的樣子.....

------

小朋友就是沒完全行為能力,才須要法定代理人.
小朋友的印鑑證明,是兩個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來的.
結果兩個法定代理人,也要繳交自己的印鑑證明.
法院真的有點吃飽太閒.

再者,印鑑證明要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才能申請.
如果一家三口,三個戶籍,那豈不是要三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最後,去地政事務所處理土地事宜,也是要繳交印鑑證明.
但如果親自去辦理,也可以不必提出印鑑證明.

沒想到法院更是威風,比地政事務所還要大,
就算家長親自去法院拋棄繼承,也還是要繳交印鑑證明.
恐龍法院真不是被叫假的.




回覆 類似經驗 在2014/5/8 下午 08:38:23的回覆:
印鑑證明是可以委託的,而且申請印鑑證明的目的很多,不一定是辦拋棄繼承,我想法院之所以提印鑑證明,可能是因為它只是形式審查,苡印鑑證明代替本人意思,可是如果父母對於是否為子女拋棄有爭執,一方未經他方同意而拿以前的印鑑證明去辦,會不會出問題呢?那如果父母親自去法院辦理(如同戶地政所),那法院可能需大排長龍或開一個特別窗口去專辦吧,哈,那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回覆 有類似經驗的人嗎? 在2014/5/8 下午 08:54:01的回覆:
印鑑證明,有兩張申請書要簽...

第一步是設定印鑑..(決定使用哪顆印章當印鑑?)
這是不能委託的,要本人親自到戶政所.
小孩子無行為能力,到戶政所也沒用,所以是父母到戶政所。

第二步是領印鑑證明...(決定領幾張印鑑證明?)
單純領印鑑證明,這才是可以委託代領.

--------

我認為法院官僚,不是沒有理由。

公家機關如果要確認本人意願(目的),到底是本人親自到場重要(手段)?還是印鑑證明一張紙重要(手段)?

如果本人(主角的本尊)因故無法到場,要求提出印鑑證明(主角的分身),這當然是正當理由。

父母都親自(不是委託別人喲!)到法院幫小孩拋棄繼承了,
結果還被法院要求提出印鑑證明,實在是有夠恐龍。


回覆 為何 在2014/5/8 下午 09:09:16的回覆:
有些法院不須印鑑證明?我就曾辦過,僅需一般私章即可辦理。
回覆 為何 在2014/5/8 下午 09:09:23的回覆:
有些法院不須印鑑證明?我就曾辦過,僅需一般私章即可辦理。
回覆 可能每個法院不一樣吧 在2014/5/9 上午 12:09:52的回覆:
是不是,不同法院,有不同內部作業規則呢?







回覆 小法務 在2014/5/9 上午 12:26:25的回覆:
其實(民事)法院最官僚的,
不是印鑑證明(不是所有繼承人,都須要拋棄繼承),
而是戶籍謄本(永遠會有被欠錢的債主,尤其是銀行).

如果有當過債款催收,或律師助理的,
應該大多有去過戶政事務所領取對造戶籍謄本的經驗.

明明戶政司早就有全國戶役政電腦系統連線,提供給法院查詢民眾的戶籍資料.
但法院偏偏就是不愛用,寧可發文給債權人,叫債權人跑去戶政所領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後,才交給法院.

法院對外的理由,永遠就是辯論主義,
訴訟資料(如戶籍謄本)只能由有當事人提出,

但我覺得這可能會形成個人資料保護的漏洞,
特別是討債公司,
反正一切先告再說,
法院發文給債權人的補正單,
剛好可以成為債權人去戶政事務所,合法查詢債務人個人資料的尚方寶劍.


如果法院能夠直接查詢戶籍資料,就不必再命原告補交被告的戶籍謄本了.
原告可以省時省事,
被告個資也不致於被原告看光光.
戶政事務所也不必每天擁擠得像菜市場一樣.




回覆 拋棄繼承 在2014/5/9 上午 11:55:46的回覆:
限定繼承以後   是不是可以不辦拋棄繼承
不辦拋棄繼承   依限定繼承會怎樣??
回覆 在2014/5/12 上午 07:56:22的回覆:
拋棄繼承可以不辦嗎?
回覆 ?? 在2014/5/12 上午 09:22:55的回覆:
改成限定繼承後,有沒拋棄繼承不是都一樣了?
最多就0遺產,也沒負的要承擔
回覆 ? 在2014/5/12 上午 09:25:16的回覆:
法院不願用戶政連線資料   ,恐有行政考慮吧?
查錯-->法院的責任
給錯--->原告或戶政機關的責任
只要錯不在我,就沒事?
回覆 小弟 在2014/5/12 上午 10:09:11的回覆:
樓上回覆真中肯。
而現在已採限定繼承,有無拋棄已非重要。
回覆 mark0723 在2014/5/12 下午 03:54:08的回覆:
想不到大家都有受過氣的經驗
所以看來應該要釋懷喔
不過等大家當上法官的話
記得不要忘記以前曾經受過的氣喔
回覆 有比較過 在2014/5/12 下午 04:05:40的回覆:
戶政提供的戶籍謄本比較詳盡,包含再婚紀錄、戶籍變更紀錄、原姓名、收養紀錄....等等,只要有變更紀錄的,戶籍謄本都會記載。

反之,法院法官自行連線的戶籍資料,很簡陋,都是現在的資料而已,過去的紀錄都沒有。相較之下,法官會比較想看戶籍謄本。至少,若當事人有很多次再婚,從戶籍謄本一望即知,但從法院連線戶政的資料,看不到過去的資料。
回覆 路人 在2014/5/12 下午 04:09:07的回覆:
雙方立塲不同又無交集,不該算受氣
上了那位置基於保護自己的立塲
採取嚴格的書面
說實在的也沒錯
洽公民眾以自己為通例
但法院對洽公民眾非親非故又不熟
採取通例與特例都不會出錯的行政作為
以法院的立塲也沒錯吧?
去洽公的又不是只有一種人
回覆 再者 在2014/5/12 下午 04:09:38的回覆:
之前高院有法官查自己同事的戶籍資料,
想知道他結婚了沒...最後被懲處
這樣,造成很多法官寧願讓當事人自行申請戶籍謄本,
否則,法官自行調閱,誰知道你是不是在查私事?

很多事情,不能只看表面就說法院很官僚
回覆 小法務 在2014/5/14 下午 08:13:12的回覆:
(這樣,造成很多法官寧願讓當事人自行申請戶籍謄本,
否則,法官自行調閱,誰知道你是不是在查私事?)

--------------

這個世界,有一種東西,叫帳號與密碼,凡登錄或查詢過,必會留下痕跡.
法院如果亂查他人個資,當然也會有一定行政或刑事上責任,

叫戶政人員去查戶籍謄本,戶政人員就不會查別人私事嗎?
法院自行查詢被告戶籍資料,不是更為省事嗎?


回覆 小法務 在2014/5/14 下午 08:20:44的回覆:
目前法院實務上的做法通常是

1.法院發掛號給原告

      (1)命原告補交被告的戶籍謄本(通常記事不得省略)

      (2)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商號,要補交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表人的戶籍謄本.

      (3)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除被告戶籍謄本外,還要一併補交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

2.原告再多跑一趟戶政所(申請戶籍謄本,一張15元)

3.原告領到戶籍謄本後,再交給或寄給法院.

-------------

上述方式,至少就有以下三點問題.

1.如果被告只是單純的欠錢不還,
法院等同賜給原告合法的權限,可以把被告的個資完全看光光(改名?結婚?離婚?監護?收養?認領?....)

2.原告在領到被告的戶籍謄本後,
如果不走法院程序討債,反而以暴力討債,或以騷擾被告(或同戶內家人)的方式催帳時,法院等同於變相幫兇,增加被告個資外洩的風險

3.法院要戶籍謄本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如果法院要戶籍謄本的目的,只是為了要合法送達.
那法院直接利用戶役政電腦連線查一查就可以了.
讓原告多跑一趟戶政所與郵局,實在很不經濟與環保.

如果有些手續,法院明明可以利用電腦簡單做,卻不肯做.
這不叫官僚,那什麼叫官僚.

回覆 司法院的訓示性函示 在2014/6/1 上午 12:45:50的回覆:

發文單位:司法院

發文字號:院台廳民一   字第   103001158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戶籍法   第   65   條(100.05.25)

要  旨:法院查閱當事人之戶籍謄本時,宜逕行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避免由當事人檢附,以配合戶籍謄本減量之目的


http://www.lawbank.com.tw/
news/NewsContent.aspx?NID=120736.00

主            旨:為配合政府推動戶籍謄本減量,各法院認有查閱當事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時,宜儘量逕行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所需戶籍資料,避免由當事人檢附戶籍謄本。請      查照轉知所屬。

說            明:依內政部   103      年   4      月   23   日台內戶字第   10301494531      號函辦理。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內政部、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回覆 內政部裡的小咖 在2014/6/1 上午 01:19:40的回覆:
戶籍謄本減量,是內政部戶政司方面一直在努力的目標。雖然戶政事務所所使用的戶役政系統最為詳盡,但仍然有設計不同的操作介面與連結,提供給其他機關單位查詢戶籍資料。

但由於種種因素,其他機關單位對於直接使用戶政系統連線似乎興趣缺缺,仍然多維持以往模式,寧可請民眾多跑一趟戶政事務所申請到戶籍謄本後,再檢付給需用戶籍謄本的機關。


但最近聽說內政部方面打算硬起來,

一是發明了新版的戶口名簿。
由戶政所去幫民眾換發新式的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新式戶口名簿因為有了詳細記事欄,以後民眾只要將戶口名簿影印一下,就可以直接替代戶籍謄本。(影本由需用機關,自行上網驗證即可)


二是對於申請戶籍謄本的民眾,做用途的分類與統計。
以後去戶政所洽公的民眾,如果想領戶籍謄本,櫃枱公務員多會補問一句:請問使用用途為何?不是公務員好奇八卦,而是戶政司方面,想要對民眾申請戶籍謄本的用途做統計。

白話點的意思,就是戶政司想知道,究竟到底是哪些機關,自己不使用戶役政系統連線,反而卻叫民眾來領戶籍謄本(死道友不死貧道)。以後再由內政部告狀到行政院,請大哥主來主持公道。









回覆 內政部裡的小咖 在2014/6/1 上午 01:44:06的回覆:
如果法院真的願意多多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
有人會哭,有人會笑。

1在民事法院方面,查戶籍謄本這種小事,應該不會由法官大人或司法事務官大人去查,推測應該交給書記官去查,相信降子會大幅增加書記官的工作負擔。


2在全國各地戶政所方面,銀行或討債公司每天都在申請債務人的戶籍謄本,特別是都會區的戶政所,每天的申請案件量是以成千上百件在計算。

如果法院多多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那戶政所的員工一定會普天同慶,開心灑花,因為預估至少可以減輕他們每天20%以上的來客人數。

3在銀行或討債公司方面

現在做法是,只要拿著法院的公文,隨便到一間戶政所花15元,就可以領到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這種低技術性卻又永遠做不完的基層工作。銀行根本不須要去請一個正式員工專門來做,多數銀行都是外包給派遣人員去處理,論件計酬。(我們家小朋友,去年暑假去打過工,那時一張報酬好像是九塊)

如果法院真的多多利用戶役政系統,
銀行最開心,以後連另外請人去處理戶籍謄本都不用了。
反言之,這些派遺人員,以後八成會因此失去飯碗。
回覆 987 在2014/6/1 下午 01:35:27的回覆:
小弟我一直再想一個問題
基於使用者付費
想要取得戶籍謄本的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繳納規費
(依樓上大哥的說法好像是15塊)
進而取得戶謄非常合理

如果由法院無償幫當事人查
憑甚麼這個個案上有需求的當事人
本來應該要負擔的規費
實質上形同是由全體無此個案需求的納稅義務人負擔?

再者洩漏個資的問題
實際上縱使是由法院依職權來查
當事人只要他是當事人仍然可以透過閱卷得知
其實也沒有法院查較保障個資的問題
回覆 不爽就說人官僚 在2014/6/1 下午 02:58:20的回覆:
樓上說的好

但有些人老喜歡說
這不叫官僚,那什麼叫官僚.
回覆 官僚無處不在 在2014/6/1 下午 03:05:18的回覆:
如果有些手續,法院明明可以利用電腦簡單做,卻不肯做.
這不叫官僚,那什麼叫官僚.
..................
走在路上.看到有垃圾.順手撿.這很簡單.你就肯做嗎?
罵別人都很容易
生活上可以給人方便的事.你自己都未必肯做
卻成天要人給方便
美其名環保......真是夠了...
回覆 小法務 在2014/6/1 下午 11:01:59的回覆:
不曉得樓上是在說什麼?

法院查戶政資訊怎麼會是無償的?
難道法院沒有跟當事人收裁判費嗎?

--------

戶籍謄本減量,本來就是正確的方血.


以我們銀行的流程來說,
如果只領一位被告的戶籍謄本,大家可以算算會耗費掉多少紙張...

1.法院發公文,要原告去領戶籍謄本,
要耗費紙張印公文,
要用信封包裝,
要請郵差用掛號寄.

2.銀行助理到戶政所領戶籍謄本.
戶政所櫃枱會把法院公文全部影印一遍當附件(正本還給民眾).
接著會印出一張謄本申請書與一張戶籍謄本.
申請人在申請書簽名後,戶政所會收走申請書,
申請人付清15元後,會拿到一張戶籍謄本與收據.

3.銀行助理再把戶籍謄本交給書記官.
用寄的,又會耗郵資,信封,與郵差人力.
用送的,銀行助理也是要耗費一些交通時間往返.

------------

反之,如果法官大人們,肯多多利用戶役政電腦連線.
用他們的神聖之手,直接列印出戶籍謄本,
大家就可以不必那麼折騰.

長期下來,全國成千上萬件的民事討債官司,
不知道可以省去多少勞力,時間,費用?
也更符合環保要求.

回覆 987 在2014/6/2 上午 12:03:07的回覆:
小弟以為裁判費是以訴訟標的價額來核算
而不是以戶籍謄本的數量來核算
所以單純以裁判費而認為已包括戶籍謄本費
恐怕有失公平
如果是幾百人的分割共有物、或是繼承權、派下權爭議
跟單純契約履行的訴訟
所需的謄本數量可能天差地別
但訴訟標的金額可能相差不多
以法院已有收取的裁判費
而認為可以免除掉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似乎有所不足
因二者所使用的資源並非相同

再者嚴格而論
戶籍謄本亦是證據方法、資料之一
就民事訴訟而言
小弟以為仍然也是有辯論主義的適用
由當事人提出似乎立論上也無不當之處
回覆 ... 在2014/6/2 上午 12:10:42的回覆:
給小法務:

走在路上.看到有垃圾.順手撿.這很簡單.你就肯做嗎?

你最好可以說明
你是基於什麼理由
可以只因你的不方便
就罵人官僚....
回覆 只會要求別人嗎? 在2014/6/2 上午 12:14:26的回覆:
反之,如果法官大人們,肯多多利用戶役政電腦連線.
用他們的神聖之手,直接列印出戶籍謄本,
大家就可以不必那麼折騰.

長期下來,全國成千上萬件的民事討債官司,
不知道可以省去多少勞力,時間,費用?
也更符合環保要求.
.............................
你如果順手撿路邊的垃圾
也很環保啊..
你做不做???

回覆 小法務 在2014/6/2 上午 02:17:00的回覆:
明明法院有戶政系統卻放著不用

一句弁論主義,就把事情一推二五六

罵句官僚還有人不服氣,

真是不知民間辛苦.


反倒是司法院函示,終於知道民怨之所在
回覆 樓上的樓上 在2014/6/2 上午 07:02:07的回覆:
在路上看到垃圾      隨手拾起      至多有助於市容美觀之公益      不拾起      亦有清潔隊清掃之
但法院有戶役政系統      動動手指頭即可省下案件當事人舟車勞頓及時間金錢之耗費      放著不用      即造成當事人純粹經濟上損失         故二者不可相較比擬
回覆 22 在2014/6/2 下午 12:38:47的回覆:
   小法務   在2014/6/2   上午   02:17:00的回覆:
   明明法院有戶政系統卻放著不用

   一句弁論主義,就把事情一推二五六

   罵句官僚還有人不服氣,

真是不知民間辛苦.


反倒是司法院函示,終於知道民怨之所在      
.....................
這麼有種罵官僚
為何不在法官請你補正時
當法官面
罵他官僚呢?

很厲害嗎
那你就繼續罵阿
回覆 笑話 在2014/6/2 下午 12:41:46的回覆:
   樓上的樓上   在2014/6/2   上午   07:02:07的回覆:
   在路上看到垃圾                  隨手拾起                  至多有助於市容美觀之公益                  不拾起                  亦有清潔隊清掃之
   但法院有戶役政系統                  動動手指頭即可省下案件當事人舟車勞頓及時間金錢之耗費                  放著不用                  即造成當事人純粹經濟上損失     故二者不可相較比擬      
..................
結論是
占人便宜時
還可以理直氣壯
回覆 官小架子大 在2014/6/2 下午 12:58:15的回覆:
There're   always   some   impudent   civil   garbage   servants   exist.      
回覆 elohssa 在2014/6/2 下午 01:01:24的回覆:
especially   in   district   court
回覆 不爽就罵官僚 在2014/6/2 下午 01:11:45的回覆:
我覺得
罵人官僚比較猛..
回覆 共勉之 在2014/6/2 下午 01:16:55的回覆:
無時無刻
想要占人便宜

也是不錯的..
回覆 這裡的人都好兇 在2014/6/2 下午 01:21:32的回覆:
這裡的人都好兇
就算沒幫忙查,那他家的事

劈頭就罵人官僚
回覆 官僚制組織理論 在2014/6/2 下午 01:25:29的回覆:
官僚制組織理論由德國著名的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所創立。韋伯的官僚制組織不是日常意義上的文牘主義、墨守陳規、效率低下的組織現象,而是指一種理想類型的組織結構的形態及其行為模式。其中,合理合法的權力或職權是官僚制組織的核心要素,以合理合法的權力為基礎的官僚制組織是最有效地進行管理的組織形式。韋伯的管理制組織理論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組織的結構性要素:(1)專門化的許可權和任務,即為完成組織目標而進行的工作和權威的分工;部門及其官員有明確劃定的許可權,包括特定的義務、權力及強制手段的使用等正式條文說明。(2)職位按照“層級制”(等級制)的原則加以組織,明確規定層級之間的控制關係,協調專門化的部門行動。(3)官員的選任以專業技術資格為標準,官員可在不同的專業化分工和層級進行職業升遷。   



第二,組織的行為程式要素:(1)非人格化,官員以組織   “成員”   的身份服從組織的法律,因此,人們服從的並非是支配者個人,而是服從一個非人格性的無私秩序。(2)規則約束,官員的行為是一種受規則約束的行為,行為基礎是特定的法律規則以及得到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官員的職務行為通過技術性或法律性的規則加以控制。(3)高度紀律性,官員的職務行為如違背規則和不服從命令將受到紀律制裁。   



第三,組織行為結果:在上述結構和程式要素基礎上的行政行為將是高效的、持續的、精確的、可預期的、專業化的和紀律嚴明的。因此,現代組織形式將不可避免的是官僚制的組織形式。   



韋伯的理性類型官僚制理論提出後受到了很多的批評,人們並未認識到韋伯是從一種理想類型方法的層面上提出官僚制組織理論,反而用現實生活中到處存在的組織低效率等負面現象來攻擊韋伯的理論,認為韋伯的官僚制理論根本無視現實世界按照官僚制類型組織的低效率和無效率現象,因而,指出韋伯的理論帶有強烈的虛幻色彩。更進一步,現實生活中組織的低(無效率)已經使人們將官僚制當成了改革的對象,企業率先而行,開始擯棄官僚制的組織結構,建立靈活而彈性的組織來應變多變的經濟環境。政府部門隨之效倣,甚至有些政府就直接以“打破官僚制”為改革口號。在理論界的批評和實踐領域的改革聲中,官僚制組織形式似乎已經成為過時的組織形態,那麼其理論形式是否也不合時宜了呢?我們該如何認識官僚制組織理論呢?   



首先,韋伯的官僚制組織理論更多的是一種“理想類型”方法論,他將當時各種組織形式的要素抽象綜合為一種理性形態的組織形式,因此,韋伯提出的是一個“理性官僚制”組織形式,其作用更多的是提供一種分析現實組織形態的工具,而非提供對現象的細節描述。   



其次,韋伯的理性官僚制組織理論還提出了一個更為深刻的命題:理性官僚制組織能夠提供一種“可預期”的行為環境,因而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產生和發展的助產婆。這一點對我們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韋伯認為,理性官僚制組織以合理合法的權力為基礎、以理性的法律規則為行為規範,其行為必然會為經濟行為提供一個穩定的、可預期的環境。相比之下,缺乏合理合法權力基礎和法律規則支配的政府管理行為,如典型的世襲家長制體制下的行政管理行為總會以各種理由持續地介入經濟生活,使得經濟上的獲利機會在很大程度上或者完全依賴於與政治權力及行政權力之間的關係。因此,在這樣的體制下,一般而言,只有達官貴人才有迅速致富的機會;由於缺乏理性法律規則的約束,統治者及其官吏擁有寬泛而專斷的自由裁量空間,社會成員經常要對其加以賄賂才可能得到相應的權利保護。行政行為的任意專斷使得行政管理缺乏基本的“可預期性”和確定性,君主和官員之間經常變幻莫測的得寵與否關係對經濟行為有著直接影響。世襲家長制體制下統治者和官員寬泛、自由而任意的行政行為成為追逐財富的狩獵場,家長制君主的恩寵或冷落、權力的任何變動都在不斷地創造新的財富,同時也埋下了將之摧毀的禍根。在一種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的政府行為情形下,一個人如果能利用現存的環境與人際關係,就有可能取得一個擁有無窮獲利的特權地位,因而能夠發展的只有是與政治權力緊密相關的非理性經濟行為方式,只有它們才有可能容忍並適應這種變動無常的環境。理性的經濟行為,就現今而言是市場經濟行為必須依靠具有連續性、可靠性和客觀性的法律秩序,以及合理的、可預見性的司法與行政管理。   



從上述意義上講,韋伯的理性官僚制組織理論揭示這樣一個道理,一定的政治和行政管理結構作為人們從事經濟活動並為此組織經濟生產方式的制度安排,對人們的經濟行為將產生質的影響。甚至在相對於技術水準對經濟活動方式的規定方面,政治和行政管理結構以及與此相配套的法律結構對人們選擇社會經濟行為方式的影響更值得引起人們的關注。   



相應的,在現實中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現象,當政府決策流程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經濟生活中人們的判斷便失去了基本的依據,經濟生活中流傳的只是種種毫無根據的猜測。不能對政府決策和政府的其他行為進行合理的預期或預測,不能有預見性的把準政府的脈搏,經濟生活中人們就只有選擇短視行為。投資上的賭博心理、經濟交易中一次性欺詐行為、各種與政治和行政權力聯姻的經營行為層出不窮,就變得一點也不讓人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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