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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能推文 不能按讚
發表人 溫哥華  

發表日期

2011/3/8 上午 08:41:55
發表內容
這案子會怎麼判?
****************************************
貼文的、推文的全都有事/租屋糾紛PO網   18大學生連坐挨告
   更新日期:2011/03/08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網路貼文租屋衍生糾紛,中正大學「十八條好漢」被告,連外國網友也遭殃。


中正大學學生因房屋修繕問題,上網貼文指介紹人態度不佳,介紹人發現後認為妨害名譽,連文章下方推文(推薦這篇文章)的學生一起告,第一波共告十八人。


房屋介紹人認為妨害名譽


中正大學一名孫姓學生在中正大鎮社區租屋,他說,去年暑假在築夢園BBS上看到崔先生代房東貼的租屋廣告後租屋,後來發現馬桶不能沖水,第四台壞了,因廣告中崔某有「本人並將負責同學租屋期間內一切器材之保修維護」事項,因此打電話給崔某,但崔某卻要學生自行處理,收錢前後態度差異大,才會在一月時張貼文章提醒同學小心。


崔某上網發現,認為自己不是房東,僅是介紹人,也打給房東轉達學生需求,學生貼文嚴重妨害他的名譽,因而提告。


加拿大網友:把訴狀寄來


崔某並非僅告孫姓學生,被告陳姓同學說:「只是在文章下方按推薦這篇文章,這樣被告也太誇張了!」該系列文章引發討論,崔某還貼文:「非常關注版友之推文,且在案發後一直坐在PC前釣魚…」又引發網友回應推文,崔某收集欲提告人數已近三十人。


自稱來自加拿大卑詩省的網友Wuluke因推「扣分:噓文也好」,將被崔某提告,他請崔某「將訴狀提交到加拿大卑詩省溫哥華地方法院網路法庭」,昨天又貼文「中正大學優良房東獎」,將獎項頒發給崔某,引發學生熱烈響應。


學生道歉   提告人不願和解


孫姓學生說,之前有貼文道歉,前晚被告十八人到嘉義市新南派出所要和崔某和解,但自己才剛開口「崔先生,我那篇文章…」,就說自己曾是司法單位出身,然後氣沖沖離開。中正校方表示,已和崔先生聯繫過,但他不同意和解,由於是走法律途徑,學校僅能從旁協助。


崔先生說,已走上法律途徑,不發言,目前僅告十八位,不知Wuluke「幹嘛這麼急?」對反諷文章表示將看內容再處理。孫姓學生的房東則希望雙方能和解。

回覆 ... 在2011/3/8 下午 03:44:12的回覆:
前晚被告十八人到嘉義市新南派出所要和崔某和解,但自己才剛開口「崔先生,我那篇文章…」,就說自己曾是司法單位出身,然後氣沖沖離開。
回覆 在2011/3/8 下午 08:11:15的回覆:
唸法律的就是動不動要告人

回覆 時之老人 在2011/3/9 上午 12:26:02的回覆:
嗯,網路上找不到那篇文章的所在處。
告歸告,還不知道會怎麼判。
司法出身,是不是該想想,怎麼節省司法資源?
我講這樣,是不是要來告我呢?
我沒針對任何人,要告我,可以,
我會反控誣告,還會和原告要交通費和上班津貼,
不是原告說不給,就可以不給。
就算我只推文,我一樣可以拿。
回覆 路人 在2011/3/9 上午 05:34:03的回覆:
給上面的
你這種說辭我看了好多遍了
實務上
檢方從上下文就可以判斷你是在指誰

至於誣告嘛
對方可以主張你侵害他的名譽
只要檢方認為對方的說辭尚屬合理
縱使是誤會一場
也是不構成誣告的


別再說那種什麼我又沒針對誰
檢方沒這麼笨
回覆 手癢男 在2011/3/9 上午 08:22:01的回覆:
還好啦
只是檢方從上下文判斷

法官不會真的判下去吧

我這樣接文會不會被告?
回覆 ??? 在2011/3/9 上午 08:51:09的回覆:
這案子會怎麼判?
回覆 推文與讚 在2011/3/9 上午 10:48:09的回覆:
推文與讚是專屬網路上常見的交流型態之一.但它是否就指完全同意發文者之言論則未必!
有時只是搶第一.
有時是覺得文筆不錯.
有時是贊同某句話.
有時是要參一腳.
當然有時是完全贊同發文者的言論.這也是不可否認的情況之一.
因此.
推文與讚的背後情況有許多種.
若按個推文或讚就有毀謗的問題.那未免不知網路為何物.太自以為是了.

回覆 時之老人 在2011/3/10 上午 12:34:36的回覆:
該文章只寫崔先生,又沒有全名。
就算我是指某人好了,節省司法資源這句話也要被告的話,
那就真的沒道理了。
所以,我會要求交通費。
回覆 時之老人 在2011/3/10 上午 12:36:41的回覆:
我覺得推文與讚先生說的很好。
如果有機會,我倒想要那些被告的人,
聯合起來要交通費、上班的收入。   
這只是合理的一點小要求。
回覆 什麼? 在2011/3/10 下午 08:18:32的回覆:
要交通費?
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
執行應有的權利卻要繳給被告交通費?
除非有誣告不然要怎麼要?
既然認為沒罪的話就都不要理
妨害名譽這種不難判定又自由心證的
除非有重大牽涉不然有什麼好怕
回覆 專業的鄉民 在2011/3/10 下午 08:24:26的回覆:
所以以後刑附民
被告可要求賠償金要先扣掉來開庭的交通費和上班費

是這樣嗎?
回覆 鑽牛角尖 在2011/3/10 下午 10:10:38的回覆:
樓上的想太多
明明某樓的原意並不是這樣
回覆 專業的鄉民 在2011/3/10 下午 10:14:56的回覆:
問問而已嘛
別緊張

不要告我嘿
回覆 時之老人 在2011/3/13 上午 01:20:00的回覆:
我沒罪,我當然可以要。
要告人,是一般民眾都有的公權力。
要對自己控告人的動機負責。
不然被亂告,原告都可以沒事?
交通費這回事,如果我被判有罪,自然是拿不到。
這麼簡單的事,我相信大家都知道。
誣告最重可以判七年徒刑。
回覆 告我也沒差 在2011/3/13 下午 11:38:21的回覆:
若是愛看戲愛回文
被告就剛剛好而已
不用太意外啦
對方要告你就是要告你
請個律師寫個狀紙
頂多就是要件不構成

文字就是po在那裡
要怎麼告誣告?難喔

至於什麼交通費的
我還沒聽過被告無罪可以拿交通費的
什麼交通費的跟有沒有罪沒有絕對的關係
出庭是你的義務
去是理所當然的
要旅費也不是跟原告要
回覆 中華民國刑法 在2011/3/13 下午 11:59:05的回覆:
妨害名譽最重可以判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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