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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租賃的公示方法
發表人 bulethomas  

發表日期

9/16/2004 6:36:24 PM
發表內容 老師在上民法時提到,債權如有公示方法,則能對抗不特定第三人,債權物權化,釋字三四九,例如租賃權物權化。
>   
>               請問老師,租賃的公示方法是否即為承租人的占有?但在贈與、借貸時,受贈人、借用人不也有占有嗎?第三人問一下不也可以知道贈與人、受贈人之間的贈與關係、貸與人、借用人之間的借貸關係嗎?
>   
>   
>   
>   煩請老師解答我思考上的肓點,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16/2004 11:00:50 PM的回覆:
我們第一堂上課時,不是就談過了,使用借貸能否能否類推425?答案為否定,二點理由,租賃有社會任務而使用借貸則無,另外,租賃為有償行為,而使用借貸為無償行為,無償行為債權人無特別保護之必要,相對的,無償行為債務人更應特別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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