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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3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強制執行法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024/4/22 下午 10:44:56
發表內容
01、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乙家中之鋼琴予以假扣押,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丙主張該鋼琴係其所有,暫時借予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假扣押執行程序屬保全執行程序,丙不得對該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B)假扣押執行程序於執行法院就鋼琴查封完畢時即告終結,丙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丙得對甲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D)丙雖不得對甲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查封

【題目解答】(C)

(一)第三人異議之訴不同於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旨在排除對「執行標的物」之執行程序,而債務人異議之訴旨在排除對「執行名義」之執行力,故保全執行程序無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第三人異議之訴仍得對假扣押執行程序主張之,故(A)之論述係屬錯誤,而(C)之論述正確。

(二)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執行程序終結時期為「價金分配完畢」,故(B)之論述「丙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係屬錯誤。

(三)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乙家中之鋼琴實施查封,乃係依據「權利外觀原則」(動產依占有,不動產依登記),係屬合法執行,聲明異議無從請求撤銷查封,故(D)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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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024/4/22 下午 10:49:33的回覆:
02、甲為A地之抵押權人,持法院許可拍賣A地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拍賣A地,甲之抵押債權600萬元僅受償500萬元,尚有100萬元未受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聲請法院繼續就債務人其他財產為執行

(B)甲得聲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C)甲得另對債務人起訴請求清償100萬元

(D)執行法院不得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甲之抵押權登記
                   
【題目解答】(C)

(一)抵押物拍賣裁定為「物的執行名義」,僅得對債務人特定財產為執行(例如§4Ⅰぁ),例如抵押權人持抵押物拍賣裁定、質權人持質物拍賣裁定及留置權人持留置物拍賣裁定(非訟事件法§72、§4Ⅰぁあ),僅能對供擔保之特定財產為執行,於執行標的物不足清償執行名義之債權時,不得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續為查封及換價。若無法受全額清償,亦不得請求發給債權憑證。故(A)之論述及(B)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抵押物拍賣裁定既不能繼續就債務人其他財產為執行,如欲對無法受償之100萬元之債權主張權利,僅能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C)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強執法§98Ⅲ本文規定:「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故執行法院得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甲之抵押權登記,(D)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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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024/4/22 下午 11:12:14的回覆:
03、債權人甲以金錢債權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乙之房屋強制執行,由丙拍定繳足價金,法院已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乙於價金分配前,主張其在判決確定後即對債權人甲清償完畢,乙應以下述何種方式救濟?

(A)聲請法院撤銷拍賣程序

(B)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C)聲明異議

(D)提起再審之訴

【題目解答】(B)

(一)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仍屬買賣性質,拍定人為買受人,執行法院僅代表出賣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法並未禁止拍定人得以其錯誤或不知情事而撤銷其投標應買之意思表示。債務人乙無法以「聲請法院撤銷拍賣程序」救濟之,(A)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二)強執法§14Ⅰ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故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價金分配前),乙得主張其在判決確定後即對債權人甲清償完畢,自依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之,(B)之論述係屬正確選項。

(三)強執法§12Ⅰ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可知聲明異議主要違法執行程序救濟之方法,乙應主張者為實體不當執行之救濟方式,(C)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四)再審之訴乃是對確定判決之救濟方式,於此並非主張確定判決事實認定有誤,而係確定判決所確認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故(D)之論述「提起再審之訴」非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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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024/4/22 下午 11:15:40的回覆:
04、關於准許拍賣抵押物A土地裁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項裁定送達後不待確定,即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B)債權人以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除裁定正本外,仍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證明文件

(C)債權人僅得就裁定所示之抵押物A土地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不得就其他共同擔保之抵押物B土地聲請執行

(D)抵押人如主張抵押債權不存在,於強制執行程序得聲明異議,並聲請法院定相當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為許可拍賣質押物之裁定後,不待該裁定確定,債權人即可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強執法§6Ⅰぁ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抵押物拍賣裁定為「物之執行名義」,僅得以供擔保之特定財產為執行對象,不得就執行名義上未載之其他財產為執行,(C)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強執法§18Ⅱ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聲明異議」非裁定停止之事由,如主張抵押債權不存在,應依§14Ⅱ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得依此事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D)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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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024/4/22 下午 11:33:26的回覆:

05、甲持有A上市公司之股票5張,價值總計25萬元,並得領取當年度配息5萬元。今甲欠乙30萬元,乙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如何執行?

(A)拍賣甲之股票及股息請求權,以賣得價金清償

(B)拍賣甲之股票,以賣得價金25萬元清償,另發扣押及收取命令准許乙收取股息

(C)發扣押及收取命令,准許乙取得甲之股票及收取股息

(D)拍賣甲之股票,以賣得價金25萬元清償,駁回股息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

【題目解答】(B)

(一)上市公司之股票5張(已集保之股票),其執行方式如係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票,實務上欲對於集保公司保管之股票(無實體發行之股票)強制執行,通常執行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之規定發函向集保公司查詢,再依查詢結果請法院對證券商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再委託集保公司拍賣(應用「變賣」較為正確)。      

(二)A上市公司當年度配息5萬元,則屬「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應依「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程序」(§115-§122-4)執行之,故(B)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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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024/4/22 下午 11:51:26的回覆:

06、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800萬元,並於101年8月1日僅將甲所有A屋(平房)及該屋坐落之B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為該借款債務之共同擔保,屆期甲未清償,乙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後,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於102年11月10日執行查封時,發現:A屋屋頂已增建有閣樓C部分(須經由A屋大門始可出入C部分);A屋廚房亦有向外擴建之D部分(該部分係敲除原有廚房牆壁向外延伸搭造而成);又A屋屋旁之B地空地上復經甲於抵押權設定後搭建磚造E建物一間(E並未毗鄰A屋,有獨立之門可供出入);另B地上尚有甲於抵押權設定前所建造之未保存登記二層樓房F 建物一棟(F並未毗鄰A屋,有獨立之門可供出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查封A屋之效力,不及於增建之C部分

(B)法院查封A屋之效力,及於增建之D部分

(C)法院查封B地之效力,及於該地上E建物

(D)F建物於設定抵押權前即已興建,乙得聲請法院併付拍賣,但對其賣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題目解答】(B)

(一)增建之C部分(無獨立之出入門戶)此附屬建物為A屋之一部份,自為查封效力所及,(A)之論述錯誤。

(二)增建之D部分(無獨立之出入門戶)此附屬建物為A屋之一部份,自為查封效力所及,(B)之論述正確。

(三)E建物(有獨立之出入門戶),故為獨立之不動產且與A屋並無主從關係,並非從物,不為查封效力所及,(C)之論述「查封B地之效力,及於該地上E建物」錯誤。

(四)F建物(有獨立之出入門戶),故為獨立之不動產且與A屋並無主從關係,並非從物,不為查封效力所及,且與§877併付拍賣之要件不相符合(須設定抵押權後興建),故(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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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024/4/23 下午 10:50:55的回覆:
07、甲債權人先持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之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A土地,經執行法院予以查封,嗣後乙債權人持命該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之民事勝訴確定判決,亦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A土地,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A)停止執行

(B)合併執行程序

(C)執行甲之執行名義,駁回乙之執行聲請

(D)執行乙之執行名義,駁回甲之執行聲請

【題目解答】(B)

§33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故甲債權人強制執行後,乙債權人再就查封標的物A土地聲請執行,法院無須再為查封,逕行合併執行程序即可,(B)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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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024/4/23 下午 10:55:36的回覆:
08、下列何種確定判決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A)主文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某處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B)主文為「被告應將坐落某處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C)主文為「被告公司應將原告所持有之被告公司之股票辦理過戶登記,記載於股東名簿」

(D)主文為「被告應認領原告為其子女」

【題目解答】(C)
(一)強制執行乃係國家機關依據執行名義,使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權之行為。故「毋庸強制債務人履行」之判決主文,自無強制執行之必要,(A)之論述「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B)之論述「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均屬勝訴之原告持確定判決自行至地政機關辦理即可,無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為之。

(二)判決主文「被告公司應將原告所持有之被告公司之股票辦理過戶登記,記載於股東名簿」乃要求債務人負有一定之作為義務,而此作為義務具有不可代替性,故得聲請強制執行,(C)之論述乃正確選項。

(三)債務人應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債務,雖亦屬不可代替行為債務之一種,本非不能依間接強制之方法強制執行。惟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之意
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故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特別規定,就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視為自判決確定或執行名義成立時,已為其意思表示,使之與債務人現實上已為意思表示具有相同之效果,以實現債權人之請求,(D)之論述「被告應認領原告為其子女」,無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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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024/4/23 下午 11:02:24的回覆:
09、甲債權人以債務人未履行買賣契約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義務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取得准供擔保後禁止該債務人對於該不動產為讓與、設定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乙債權人亦取得准供擔保後得假扣押該債務人財產之假扣押裁定,甲、乙均依裁定提供擔保後,甲先持該假處分裁定執行查封該不動產,乙嗣後亦持該假扣押裁定聲請對該不動產執行時,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併予執行

(B)執行假處分之裁定,駁回假扣押裁定之執行聲請

(C)執行假扣押之裁定,駁回假處分裁定之執行聲請

(D)停止執行

【題目解答】(A)

假扣押執行與假處分執行之內容並不牴觸,則可並存。例如本題中禁止該債務人對於該不動產為處分之假處分執行後,他債權人就同一財產聲請禁止移轉之假扣押,此時可將假扣押合併前案,亦即,假處分及假扣押得併予執行,(A)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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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024/4/23 下午 11:06:15的回覆:
10、乙向甲銀行借款,屆期未清償,甲銀行於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乙所有之A房地。執行法院發現A房地已經他債權人丙為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B)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僅得查封A房地,不得拍賣

(C)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得拍賣A房地

(D)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依職權撤銷丙之假處分執行後,再就A 房地進行拍賣

【題目解答】(C)

假處分僅在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自由處分,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故A房地雖遭假處分執行,但甲銀行仍得對之終局執行,故(C)之論述「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得拍賣A房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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