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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四合一草案 實務受訓資格只能保留三年?立法理由合理?
發表人  

發表日期

2022/3/11 下午 01:49:42
發表內容 草案第11條:
*第十一條   
本資格考試第二試及格人員,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實務學習。
前項及格人員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於第二試筆試及格後三年內完成實務學習及格,未依期完成者,廢止實務學習資格
*立法理由:
由於目前規劃實務學習期間,律師實務學習得以分段方式完成,為免影響實務學習之效果及後階段甄選(試)期程拖延過長,影響用人機關之用人期程,故應予明定完成實務學習之期限為「三年內完成實務學習」。

這立法理由根本說不過去吧!
有證據說明未在三年內參加實務訓練一定會影響"學習效果"嗎?況且若先任職於其他機關或民間單位,反而更能了解實務運作(況且考試考得好跟以後實務工作是兩回事吧..)。先去社會歷練或出國留學者的學習效果,未必差於剛考上的考生吧

第二個理由就更好笑了"後階段甄選(試)期程拖延過長,影響用人機關之用人期程"
如果改成"三年內"接受實務訓練的才能甄選公務員,還說得過去
但律師資格需要甄選嗎?
依草案第18條,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法務部請領律師證書。
阿11條直接把三年後始受訓的考生,直接剝奪取得律師資格的途徑

這合理嗎?
回覆 在2022/3/11 下午 02:01:48的回覆:
另外依照草案28條第2項
於本條例施行前,已依相關法律規定通過律師考試及格、司法官考試錄取         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條例施行前之相關規定,參加訓練。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依本條例施行前之法令規定參加律師或司法官訓練者,均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資格考試"及"實務學習"程序,始能取得請領律師證書及參加法官、檢察官甄選資格。

目前及格到實習是沒有時間限制的,相信有許多舊制考生也是基於對現行制度的信賴,而選擇先從事其他工作
但如果新法通過,舊制考上的考生如果因為工作規劃還沒有受訓的,全部被迫在兩年內辭職實習,不然就得放棄資格....
或許是為了配合第11條三年期間,但三年期間本身就是值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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