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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詢問問題
發表人 路人  

發表日期

2022/1/5 上午 01:22:11
發表內容 您好:想詢問一下問題,就是前陣子聽到一個好奇的事情。就是有人聲稱他自己有身障手冊,說怎樣怎樣的可以減刑。
結果對方去警局備案說恐嚇。
看了法條指出說是要指名誰誰誰怎樣才構成其條件。
想知道這樣,跑去備案恐嚇的   成立得了嗎?以及聲稱可以減刑且不指名誰威脅誰的情況下,會有什麼問題嗎?   謝謝
回覆 嗯∼ 在2022/1/6 下午 04:01:18的回覆:
你的文字描述能力已經不是有待加強,而是語無倫次,沒頭沒尾
你應該連在自己問什麼都不知道吧
回覆 不知道叫啥 在2022/1/7 上午 08:46:11的回覆:
你問的問題正常法律系大二的學生都知道答案
麻煩把刑法第57、169條看一下好嗎?
看不懂的話google一下就會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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