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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可分
發表人 討論討論  

發表日期

2014/9/10 下午 05:35:38
發表內容 剛剛念刑訴發現一個小盲點
關於不可分效力中有罪有罪始生不可分
今天假設檢察官起訴甲以手槍射乙但271未遂,法院審理後認為甲之行為同時造成丙死亡(吉典型的打擊錯誤)
法院就甲之顯在部分為有罪判決,至於顯在部分無罪(法院認為丙於中槍前因驚嚇死亡),請問檢可否就過失致死罪在起訴?
即有罪有罪不可分可否套用在既判力?
因為過失致死無罪所以仍可在訴
謝謝
回覆 淺見 在2014/9/10 下午 05:54:06的回覆:
條文是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所以,法院既認為無罪的事實,就不是犯罪事實,則檢察官就可以另外起訴。另外,這應該是一行為,一罪,只能下一個判決,不應該一部分有罪,一部分無罪,不是嗎?
回覆 開版回應 在2014/9/10 下午 07:32:29的回覆:
感謝回覆
但今天看x帆補習班講義援引67,10刑庭
概略如下:顯在事實受無罪判決潛在事實亦為既判力所及
感覺和有罪有罪不可分衝突(也有可能我觀念有部分錯了)
請問這是實務肯定見解
懇請高手指點迷惘
回覆 淺見 在2014/9/10 下午 07:47:19的回覆:
剛查了一下,該決議的事實是甲騎機車,撞傷乙,丙,所以都有罪,符合有罪有罪不可分
回覆 淺見 在2014/9/10 下午 07:47:49的回覆:
剛查了一下,該決議的事實是甲騎機車,撞傷乙,丙,所以都有罪,符合有罪有罪不可分
回覆 開版者 在2014/9/10 下午 08:14:44的回覆:
怪了:-S
我的資料是甲撞乙無罪
丙不得再訴
可能寫錯了晚點再查
謝謝
回覆 1樓的案例有點鳥 在2014/9/10 下午 08:17:16的回覆:
1.建議你實體法部分要再加強。因為你的案例有點鳥~什麼丙驚嚇而死亡,卻又說是因甲的行為而造成,首先甲的行為和丙因驚嚇過度而死亡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在相同時間、地點和行為時,依經驗法則,一般都會發生這種情形嗎?如果不會,沒有相當因果關係,當然不犯過失致死罪阿!

2.今天換個案例,假設本案是一行為而犯殺人未遂罪和過失致死罪好了,如果檢察官只起訴殺人未遂罪,由於想像競合犯是單一案件,如果法官審理過程中,沒發現過失致死事實部分,只對殺人未遂部分做了判決,那麼既判力的範圍只會及於過失致死罪,嗣後檢察官就不得再對過失致死部分起訴(67年第十次決議)。但陳樸生師有不同見解,這部分知道一下就好。

3.延續剛剛假設的案例,如果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行為人是一行為而犯數罪,對於檢察官沒在起訴書寫到的事實部分,法官可以直接按照應該適用的法條做判決。
回覆 修正一下 在2014/9/10 下午 08:20:00的回覆:
抱歉~剛剛上面寫的「那麼既判力的範圍只會及於過失致死罪」中的「只」是「就」字誤打。
回覆 國考東巴 在2014/9/10 下午 08:22:59的回覆:
加油      加油
快要二試了      這問題也在問
雖然考上的希望渺茫      
不過去考場吃便當也是個不錯的經驗
回覆 在2014/9/10 下午 08:52:22的回覆:
267單一性,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想像競合,裁判上法律上一罪,審一部有罪,效力就會及於全部。
回覆 在2014/9/10 下午 08:55:56的回覆:
只要一部審到有罪,單一性範圍之他部不論有罪無罪,均會被既判力遮斷
回覆 建德 林 在2014/9/10 下午 09:00:01的回覆:
倘審判的一部無罪,他部無論有罪無罪均可以再起訴
回覆 在2014/9/10 下午 09:00:14的回覆:
只要一部審到有罪,單一性範圍之他部不論有罪無罪,均會被既判力遮斷
回覆 開板補充 在2014/9/10 下午 09:14:40的回覆:
案例事實:
甲打擊錯誤,檢方只起訴目標客體未遂(假設檢方只起訴未遂部分)
另外過失致死部分是審理法官發現(不管什麼原因發現),法官發現可能有過失致死,經過法醫鑑定,丙系因槍聲驚嚇而死,在被子彈打到錢嚇死,所以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雖有條件上之因果但不具備客觀可歸責性(採相當因果關係也可),所以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這樣應該很清楚了(這只是為了講不可分隨便想的...姑且不管發生可能性)

我想要問的問題:      假若今天目標未遂客體無罪(比如檢方無法證明達到至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法院因而判決該部分無罪.
今天假設檢方又發現過失致死罪證據,在起訴過失致死,可否在訴過失致死?
有人可po一下決議內容
發現用家用電腦不太會查(用學校的習慣了)

另外東巴先生說得沒錯
司法官名額少
我的刑法雖又比較少花時間準備
確實很有挑戰性
至於律師小弟101已經運氣好考上
也沒想過要刷名次(今年我也只特勾選司法官)
希望對於單純討論法律問題請你不要來亂
畢竟這也是個不錯的交流網站

回覆 開版者回覆林先生 在2014/9/10 下午 09:23:10的回覆:
感謝林先生回覆
小弟的問題更濃縮了
有罪有罪不可分在起訴不可分有適用,在既判力是否亦可以適用
如AB為一行為數罪,設檢方僅訴A法院判A無罪,檢若在訴B,因為A無罪所以不符有罪有罪不可分,所以既判力不會由A擴張到B,所以B部分可在訴
不知這樣理解對不對
回覆 在2014/9/10 下午 09:29:57的回覆:
無罪,當然限於該部,即過失致死部分已被審判過而遮斷,未被審判過的他部未遂部分法院還未審判過,還是可以起訴
回覆 在2014/9/10 下午 09:29:57的回覆:
無罪,當然限於該部,即過失致死部分已被審判過而遮斷,未被審判過的他部未遂部分法院還未審判過,還是可以起訴
回覆 在2014/9/10 下午 09:32:04的回覆:
回覆 在2014/9/10 下午 09:34:35的回覆:
A部分無罪,所以既判力不及於B,因為B未被法院審理過啊
回覆 在2014/9/10 下午 09:51:12的回覆:

(一) 那個什巴的根本連單一性是什都不懂吧==基本上我聽函授的時候那個有罪有罪不可分的公式被老師罵的很厲害,但畢竟是實務見解…
(二) 我覺得看你考場上要怎樣發揮,如果妳站在認同而非批評這個實務公式的前提進行寫作的話,那麼結論應該要採可重新起訴的見解較不會有矛盾(我知道有人會說一行為既判力及於單一犯罪事實)
(三) 可是…..我覺得妳講的情形好像不是上述的情形耶,因為如果依你陳述,其實法官兩部分都”審”過了,這時候套可不可分的公式並沒有太大意義,因為”都審過”了(只是一個論無罪一個論有罪,但都審過了),你的題意是這樣嗎?
回覆 在2014/9/10 下午 10:14:45的回覆:
法院有無審判過該部分是重點,倘為單一案件,只要審過其中一部,又有罪,單一案件之全部就都既判力遮斷!更難的問題是上訴審法院若認為數罪呢?348上訴不可分限於單一案件,但是原審認為單一案件,上級審可能認為數罪時,怎辦?單一案件的認定是上級法院的權利,若數罪,他部有罪另外宣告嗎?不是,要看檢察官是否有起訴或函請併辦!分別論之!
回覆 在2014/9/10 下午 10:46:54的回覆:
補充一下好了

單一性概念的實益我覺得是犯罪事實的一部受起訴效力所及,但法官沒審該部時,要不要賦既判力的問題!如果不管哪個部分,法官"都"合法實體審理過了,則可不可分或者一罪數罪根本不重要,蓋都合法實體審就該賦既判力

至於上訴問題其實也還好,要知道案件在誰手中,誰就最大,在那個階段原則上就以那階段老大所認定的為主,例如地院認為是一案,高院認為是兩案,若沒其他資訊當然以最大尾的為主啊!再如檢察官認為一罪,進入地院後法官認為二罪,若無其他資訊當然以地院認定的為主阿      所以也沒那麼複雜,以該最大尾的認定為主後,再去判斷有無什其他問題
回覆 在2014/9/10 下午 11:09:01的回覆:
對啊!只是遷就於實體法之一罪,或數罪,而有不同!不得不在一罪時效力及於全部!避免與實體法矛盾!數罪當然沒影響了!
回覆 在2014/9/11 上午 12:57:39的回覆:
起訴一部,是指犯罪事實一部,倘這一部分無罪,是不及於其他犯罪事實!無論其他犯罪事實有罪無罪,縱然屬於單一性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法院不得就其他未經檢察官起訴部分審判!反過來,起訴一部有罪,基於案件單一性,法院可以就犯罪事實的全部審理,這是因為實體法賦予裁判上一罪的考量!
回覆 1樓的案例有點鳥 在2014/9/11 上午 01:41:38的回覆:
基本上,如果一審法院在審理時,對於丙因驚嚇而死亡部分,如果法院認為跟甲無關,而這部分檢察官起訴書並未記載,法院不會對這部分下無罪判決,應該也不會在判決書寫這部分的事實理由。

但如果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後來發現過失致死部分,於是提起公訴,後審法院審理中如果認為是一行為數罪,且殺人未遂的部分已經判決確定,基於一行為數罪國家只有一個刑罰權,既判力就會及於過失未遂的部分,後審法院就應該以第302條第1款下免訴判決。

在討論這單一性問題前,應該先確定甲過失致死罪有沒有相當因果,這前提沒問題以後,再接著討論單一性問題會比較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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