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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區分
發表人 李佳穎  

發表日期

11/2/2005 4:14:37 PM
發表內容 研讀民法教材時,對於如何區分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無法完全理解,懇請老師釋疑

一、甲將其所有之房屋一棟出賣給乙,甲得向乙主張民法367      條,乙得向甲主張民法348條,老師說甲、乙各為原始取得,為什麼?請指導

二、另乙基於民法758條取得房屋所有權為繼受取得,其與上述取得性質有何不同?

三、應如何學習更精確的區分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5 5:06:46 PM的回覆:
無中生有:原始取得

本來沒有348及367此一債權,但因作成買賣契約而原始創設348及367之債權

已有再取:繼受取得

你從別人手頭取得房子所有權(蓋房子的人原始建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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