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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現職公務員考過律師的比率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2011/9/1 上午 10:55:09
發表內容 不知道現在司法機關檢事官   書記官等   考過律師的比率多不多?
回覆 y 在2011/9/1 上午 10:58:02的回覆:
先考上公職的   大部分不會再去考律師
若事後有考上   多數就轉律師去了
我看過很多這種例子
轉律師的   多認為要開始賺大錢   當上流人士去了

所以      基本上是少的
回覆 在2011/9/1 上午 11:01:47的回覆:
那我怎每年都看到有些檢事官去考。
有些考上了   ,還是繼續待?
回覆 有很奇怪嗎? 在2011/9/1 上午 11:52:06的回覆:
繼續待著考司法官吧
回覆 工科律師 在2011/9/1 上午 11:59:14的回覆:
續考司法官
回覆 疑惑 在2011/9/1 下午 05:39:06的回覆:
可是就算現職公務員考上律師也不能去律訓及實習阿
那幹麻考
回覆 只想 在2011/9/1 下午 05:43:11的回覆:
對自己有交代
回覆 工科律師 在2011/9/1 下午 08:06:17的回覆:
不會辦留職停薪嗎?
回覆 路人 在2011/9/1 下午 09:02:52的回覆:
留職停薪沒有那麼容易的

除非你真的得了重大傷病或是生小孩,不然很難核准!

我們那邊的檢事官也只能排隊請公假去唸博士..

你辦理留停,你的業務誰要代理?機關還要花錢請職代

再說留職停薪去擔任實習律師被查到也是會有麻煩的..
回覆 路過 在2011/9/1 下午 10:34:32的回覆:
請問
留職停薪去擔任實習律師被查到會有何麻煩
回覆 aaaaa 在2011/9/2 下午 12:09:26的回覆:
法務部   98.01.13.      法檢字第0980800101號函
令函日期:98/01/13
要  旨:
現行律師法及相關規範尚無完成律師職前訓練之期限規定,另現職公務員
不得以參加律師職前訓練為由而辦理留職薪

出  處:法務部

本  文:
主旨:台端就參加律師職前訓練等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本部意見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   97   年   12   月   20   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台端前揭來信所詢關於參加律師職前訓練等各節疑義,本部計意見
                  分如下述:
      (一)關於申請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應否於律師考試及格後一定期問內向本部申請乙節: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
  「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參加實務訓練,逾期未申請者,註銷其基礎訓練成績。」準此,學習律師如已完成基礎訓練且成績合格者,   即應於成績評定合格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參加實務訓練,否則基礎訓練成績將予以註銷;惟查律師法及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等規定,並未就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定有應完成基礎訓練之期限,因此,律   師考試及格者,除其已先受律師職前訓練之基礎訓練且成績合格,始有應於一定期限內須參加實務訓練之限制規定外,律師法等相關法規並未定有須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律師職前訓練之規範。
      (二)關於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對於國營事業員工有無適用乙節:按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律師法第   31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稱「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係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至同條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並不含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而所謂「純勞工」之範圍,係指適用勞動基準法且非該法第   84   條所稱之公務人員兼勞工身分之公營事業人員而官。因此,本件台端   所詢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對於國營事業員工有無適用,須視該國營事業員工是否為純勞工而定。(本部   95   年   11   月   8      日法字第   0950040182   號函可資參照)
      (三)關於現任公務員得否於留職停薪期間內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節:
  揆諸前開律師法第   31   條之立法意旨,該條規定固係規範執業律師,惟依律師職許訓練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學習律師   在訓練期問,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及參照銓敘部   87   年   3      月   31   日(八七)臺甄五字第1598805      號函釋略以:「…律師考試錄取後參加職前訓練,係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其性質顯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為事擇人、考用合一之旨有別。…其所擔任之職務並非未具律師資格者所不能勝任,參加上項律師職前訓練係屬個人行為,為免留職停薪適用之對象過於寬濫,致影響機關業務之推展及人力運用之延續性,不宜列為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款所稱『其他情事』,辦理留職停薪。」據此,學習律師於律師職前訓練期問,既應盡其心力專心研修,不得有其他妨礙學習之行為,以避免角色混淆及未能達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是以現職如為公務員,除不得以參加律師職前訓練為由辦理留職薪外,學習律   師於律師職前訓練期間,不得兼任公務員。
   
回覆 有一位 在2011/9/2 下午 12:47:46的回覆:
是在智慧財產局公務員
聽說是用請假方式去受一個月的律師訓
只是為何能請那麼多假?
回覆 那麼... 在2011/9/2 下午 12:49:24的回覆:
以前那些用別的理由留職停薪
實際上跑去律師實習的公務員
該不該抓出來註銷律師資格?
回覆 聽說 在2011/9/2 下午 12:51:39的回覆:
一位檢事官跑去補習班兼課都被禁止了
更別想去受訓了。
回覆 爛規定 在2011/9/2 下午 12:56:04的回覆: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可我是先當公務員再兼任律師
有違反文解釋嗎?
此一規定限制人民職業自由
那律師可以兼任賣雞排嗎?
那賣雞排可以兼任公務員嗎?
回覆 公公 在2011/9/2 下午 12:58:06的回覆:
公務員更不能兼任何其他職務了
沒念過公務員服務法嗎?
回覆 一堆恐龍法律人 在2011/9/2 下午 01:36:04的回覆:
念過又怎樣
固守法律
只是淪為法匠
回覆 惜惜 在2011/9/2 下午 01:38:45的回覆:
不哭不哭
他們最壞了
回覆 .. 在2011/9/2 下午 01:52:26的回覆:
法律不是用常理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的,

念過法律的人不一定是法匠,

但看過太多刁民寫的爛東東,專挑對自己有利的爛理由,一扯再

扯,活在自己的象牙塔中,再去批評法官,

這種人比起法匠又高明多少????
回覆 .. 在2011/9/2 下午 10:36:58的回覆:
一位檢事官跑去補習班兼課都被禁止了
更別想去受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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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檢事官該不會是教土地法的吧..?
好像是用甄選的方式來當檢事官的樣子..
回覆 .. 在2011/9/3 上午 06:15:55的回覆:
留職停薪去律訓通常是用研究所在學,

但留職停薪仍具公務員身分,不得兼職(公服14),行政院函文禁

止,所以,任職單位會抓,檢事官只要不要檢署案件具名,就沒問題,

院方司法人員就難了,再怎樣都可能會複代理具名,被抓到機率比

較高,比較不用擔心的全聯那邊的問題,考上去問就知道.
回覆 聽說 在2011/9/3 下午 10:33:25的回覆:
我同學是打算等生產後請育嬰假,再去律訓,
我也覺得她的規劃看似不錯,
這樣不行嗎?
回覆 可能 在2011/9/3 下午 10:58:22的回覆:
涉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有時後事情可大可小
回覆 刑法念到背後 在2011/9/3 下午 11:08:27的回覆:
有小孩請育嬰假
那來登載不實??
搞清楚好嗎!!!!!
回覆 眼睛長到背後 在2011/9/3 下午 11:11:52的回覆:
沒看到他說請育嬰假後再去律訓嗎
回覆 眼睛不好啦 在2011/9/3 下午 11:16:45的回覆:
連題意都看不清   還跟人家考啥試
回覆 再考一次 在2011/9/3 下午 11:23:08的回覆:
只會打嘴炮
難怪考不上
回覆 PP 在2011/9/3 下午 11:25:22的回覆:
這年頭   還有人會想要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喔   只要評估被抓機率夠低   就去做吧   真是有夠單純!
回覆 小寶 在2011/9/3 下午 11:30:22的回覆:
公務員請育嬰假--不得有從事非育嬰的情形   (尤其前六個月又支領六成本俸薪),受律訓,服務機關會查的到的--不可不慎!
回覆 我也有一張 在2011/9/3 下午 11:39:50的回覆:
可見一拖拉庫在職公務員考上律師
律師快要變成丙級證照囉
回覆 uu 在2011/9/3 下午 11:52:03的回覆:
以目前而言
考選部都還沒放1089之正規軍及雜牌軍等混雜軍隊入山海關
丙級證照之說真是危言聳聽
縱有濫竽充數之事,也是要等到該混雜軍隊入關後才發生
回覆 聽說 在2011/9/4 上午 10:39:39的回覆:
覆    小寶   在2011/9/3   下午   11:30:22的回覆:
公務員請育嬰假--不得有從事非育嬰的情形         (尤其前六個月又支領六成本俸薪),受律訓,服務機關會查的到的--不可不慎!
~~~~~~~~~~~~~~~~~~~~~~~~~~~~~~~~~~~~~~~~~~~~~~~~~~~~~
原來這樣是不行嘀……學到了,謝謝指導。

但是,亦有聽過別的單位的人,生產後請育嬰假,
然後再去參加一般學校的碩博士班入學考試、或是入學讀書拿學位、或參加更高階的公務員考試,
這樣合法嗎?
回覆 屁屁 在2011/9/4 上午 10:40:40的回覆:
PP   在2011/9/3   下午   11:25:22的回覆:
這年頭         還有人會想要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喔         只要評估被抓機率夠低         就去做吧         真是有夠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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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上面的人都是笨蛋嗎?
應該是你太單純吧
回覆 聽你在放屁! 在2011/9/4 下午 07:05:33的回覆:
樓上的不說話   沒人當你是啞吧!
回覆 你的屁最臭 在2011/9/4 下午 08:56:12的回覆:
我都沒說話
我是用放屁的
回覆 小寶 在2011/9/4 下午 11:29:05的回覆:
但是,亦有聽過別的單位的人,生產後請育嬰假,
然後再去參加一般學校的碩博士班入學考試、或是入學讀書拿學位、或參加更高階的公務員考試,
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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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考試等,應該不是跟公務機關打交道--事實上也應該是查不到吧?況且只有一.二天的考試時間,不像律訓,有嚴格的規定!!
回覆 在2011/9/5 上午 01:03:28的回覆:
考上公務員後再去念碩博士班,不算兼職吧....

只要你有辦法能邊上班邊畢業就好....吧..
回覆 .. 在2011/9/5 上午 08:21:46的回覆:
入學考試等,應該不是跟公務機關打交道--事實上也應該是查不到吧?況且只有一.二天的考試時間,不像律訓,有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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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抓不在律訓,而是實習訓

有些話不能講的太明,會讓全聯很難做!
回覆 聽說 在2011/9/5 下午 08:04:16的回覆:
好,現在確定請育嬰假去律訓是不合法的行為。

我想問的是說,如果真有生育、養育子女的事實行為而請育嬰假後,
再全時生的身分到普通碩博士班進修,
或是先以在職生的身分考上碩博士班入學資格,
(有的單位會要求去參加碩博士入學考試者,要上簽呈,因為這會涉及給假或給錢的問題,給上班時間的某段時間去唸書、或學費補助等等)
但卻請育嬰假去唸在職班(或再加修一般生的課),
這合法嗎?

回覆 這種公務員 在2011/9/6 上午 06:38:34的回覆:
還沒考上就開始想東想西鑽漏洞!
公務員自己都不守法,難怪調薪時被批!
這種公務員抓到應嚴懲才對得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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