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主觀訴之預備合併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30/2005 11:59:53 AM
發表內容
91台上2308號判決:採否定說
所謂主觀預備訴之合併,因在法院審理此種訴訟時,仍應就各該訴訟全部辯論,僅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無庸再就後位之訴為裁判,是後位當事人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後位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事人間之裁判,對後位當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位當事人浪費無益之訴訟程序。又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於一被告         (原告)         上訴時,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被告         (原告)         亦難免有裁判矛盾之可能。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教育部起訴,固屬合法,惟上訴人對後位體委會之訴訟部分,應認其起訴與否屬不確定狀態,自不應准許。 
回覆
李俊德 在1/30/2005 12:52:20 PM的回覆:
吳明軒(月旦2005,1月         117期):應採肯定說
         1.避免原告限於自相矛盾之窘境
例如,甲主張丙向其借用二百萬元,丙謂該借款債權已由甲讓與於乙,應生債權移轉之效力(民法297)。因此,甲、乙二人為共同原告,以丙為被告,為預備合併之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法院判命丙給付甲二百萬元;如認甲之訴(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其預備聲明則請求法院判命丙給付乙二百萬元。若不許甲、乙二人為此項預備合併之起訴,甲、乙二人勢必就先位之訴及預備之訴之標的分別起訴。因甲、乙二人分別起訴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均主張自己為丙之債權人,顯然自相矛盾。
2.防止被告推諉責任
若不許甲、乙二人為預備合併之起訴,即僅由甲對於丙起訴,丙得以甲之債權已讓與於乙而為抗辯;反之,僅由乙對於丙起訴,丙得以乙並未受讓甲之債權而為抗辯;足以促使丙在不同之訴訟中,分別推諉責任。許甲、乙二人為主觀訴之預備合併,即可杜丙分別推諉責任之缺失。
3.符合訴訟經濟之原則
以同一訴訟程序解決數項不能並存請求之糾紛,避免原告分別或先後起訴之繁瑣;且法院認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時,無須更就預備之訴進行審判;皆可節省法院及當事人不必要之勞費,頗符訴訟經濟之原則。
4.防止法院裁判之歧異
在實務上,若不承認當事人得為主觀預備合併之起訴,勢必迫使當事人分別起訴請求,而法院審判當事人分別起訴之事件,由於法院審判獨立,互不受他法院裁判之拘束,由各法院分別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甚至適用法規,滋生彼此裁判矛盾之現象,在所難免。
5.防止訴訟之延滯
在前述事例形,如不許當事人為主觀預備合併之起訴,勢必迫使當事人分別起訴請求,以致發生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分別繫屬於二法院之怪異現象。因182Ⅰ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試以前述事例說明之:在甲請求丙給付二百萬元之訴訟中,法院得以另案乙與丙間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反之,在乙請求丙給付二百萬元之訴訟中,法院亦得以另案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既有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機會,即可能發生延滯訴訟之不良後果。
6.當事人利益之保護
在實務上,不許當事人為主觀預備合併之起訴,迫使當事人分別起訴,極可能發生前述裁判矛盾之現象,無論原告毫無所得或取得雙重利益,對於不應受敗訴判決當事人之利益有損。且原告就同一標的分別起訴,須分別預納全額之裁判費,或兩造可能支出其他訴訟費用,徒增當事人不必要之負擔。如當事人並非同時而係先後分別起訴,如後之起訴已逾消滅時效期
間或不遵守法定之除斥期間,所受損害將無法彌補。(月旦2005,1月         117期                  178-180頁)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