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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實務是否最重要?
發表人 咪小姐  

發表日期

6/4/2005 1:58:38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冒然請教一個問題~
學生目前在讀民訴有關共同訴訟的部分
以前曾經聽過其他老師所上的民訴(當然沒老師上的好)
但是   他曾經強調一個重點   就是實務最重要   
似乎考試的時候   寫實務的判例見解比較能拿到分數
而且   學校上民訴的時候      我們老師是高等法院的法官
他會去改國考的題目      然後也很注重實務見解
可是在老師所論共同訴訟的地方      
實務幾乎都是以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為準
可是通說都並非如此說
而我們在作答的時候   
又沒辦法分辨出到底這一題是駱老師出的還是邱老師出的情況下
也很難就斷然採駱說或是邱說而作答
可否請問老師
到底應以實務為準   還是以學說通說   還是要兩說並陳   
才比較能拿到高分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4/2005 2:43:00 AM的回覆:
實務界的老師,尤其高院或最高法院之法官,當然會很重視實務見解,但是否以實務見解為準,那可不一定。

你如果看一下,民訴研討會的文章,許多實務界的老師如呂太郎,陳計男老師等,真的毫無保留的接受實務的看法嗎?而且你注意看許多判例,決議,都只有結論而沒有理由構成。

你能背就背,畢竟許多改考卷的老師看到判例號碼就會加分。
-------------------------------------------------------------------------
你要知道,這些老師所說的實務最重要,是你要把判例號碼等詳為交代,不是考卷寫上實務見解以為-------這樣打馬虎眼混過去。

你要背多少判例,決議才夠應付考試?這才是問題。
回覆 blue 在6/5/2005 12:36:08 AM的回覆:
可是背判例號碼投資報酬率會不會太低啊?而且數字又比較長,更難背。真的有人這樣做嗎?
回覆 WEWE 在6/5/2005 11:50:22 AM的回覆:
不用把字號寫出來吧?
我學長研究所、律師和法官都考上,國考名次都在前二十名,他說只要寫實務見解認為...就可以
回覆 小豬 在6/5/2005 5:03:06 PM的回覆:
要求寫出判例號碼根本就是強人所難
那些改題老師來寫也不敢擔保寫的完全正確吧
重點應該是答題內容
何況現在都有法源查詢系統
司法院查詢也很方便
回覆 可以賭嗎? 在6/6/2005 8:10:00 PM的回覆:
我就跟閱卷人員賭了!   我就不相信閱卷人員記憶力那麼好,我寫的某年的台上、民庭總會、刑庭總會再加判例號碼他都知道,而且還會一面改考卷一邊查電腦來確認考生寫的號碼是否真的,當然考生要寫的跟真的一樣,而且不可以塗改或加重顏色,總之看起來要跟真的一樣,要不然就背每個法條再加背一個判例號碼,便於輔助      
於2005/6/6   上午   11:54:13來自:61.222.73.174   
   


別聽李俊德在放屁,那個老小子早就過氣了,他自己考上的年代民刑訴根本就靠一本書死背,難怪大家說他的課,好像已經遠離現在的國考趨勢了!   
於   (   2005/6/6   下午   12:21:19   )   來自:140.112.152.44   
   

我也不會去補李老頭的東西
他的很多建議   我也覺得沒用   
於   (   2005/6/6   下午   12:23:20   )   來自:203.68.127.2   
   

這是我在上劉宗榮師上客聽到的
某依次國考他改題看到某一張考卷
寫了不少判例判決的字號
都是老師沒看過的
他本以為那學生很用功
把字號超下回去查..結果是學生亂寫
別以為老師都很混
還有實務界像最高法民事庭庭長吳明軒
雖然今年年紀已經八十歲
可是記的法條判決字號
你可能連他的一半的一半的又一半都不到
你想他需要去查電腦嗎
如果那麼不確定
你只要寫實務見解就好啦
   
於   (   2005/6/6   下午   12:35:11   )   來自:218.167.186.113   
   

以前詹森林老師曾經說過
出題者會出的爭點都是自己有興趣的地方,
原則上實務見解有印象
如果閱卷時在閱內容
出現法律見解錯誤的奇異判決
或內容與自己見解相符,但從未見過的實務字號
通常都會有興趣翻書查證,
查到是考生胡縐的分數多少會扣分。

我個人的經驗
背法條、背判例、背實務見解
是困惑在茫茫考海中對自己沒什麼信心的考生一條很明確的浮木,
他比唸某某師的書籍(不管某某師是教授還是*台大)還明確,
而百背不下還可以帥氣的說「國考這種僵化沒意義的唸書方式,考上的人也沒什麼了不起的」遠比百唸不懂有助於安慰自尊心,
只是
人背法條背判例背實務見解,
請記得你是在走枯燥而意圖速成之路,
走不到目的地是常態,走得到目的地是僥倖,
但人往往會誤將自己的努力等同於自己的實力,
而發出不符實際的忿滿。

「千萬別來唸法律」即其適例。
   
於   (   2005/6/6   下午   07:15:09   )   來自:61.224.49.178   
   
回覆 小豬 在6/6/2005 8:59:15 PM的回覆:
什麼阿
原來改題老師看到實務字號可翻書查證
那為什麼要學生記勒?
回覆 王力宏 在6/6/2005 9:35:23 PM的回覆:
又有人再顛倒是非
老師別回應了,不然會中計

大家試想如自已是閱卷老師,當然是看到有判例、判決字號當然是會有加強的效果呀!
回覆 最重要 在6/6/2005 10:44:21 PM的回覆:
對對對,李俊德老師說的話最正確,就算學術界權威也不敢擔保自己所言皆正確,大家信賴李老師是應該尊重各人意見,但這個網充斥阿諛諂媚,只要是有質疑老師的不同意見討論就不行,難道學士畢業的李俊德,比所有的下至犯伕走足,上至博士教授,都不如他?李老師希望不要讓自己盲目沉迷享受一角的掌聲,將忘了自己是誰?
你這個說法,若無確信,將造成多少信賴你的考生恐慌?講可能誤導多少考生準備的方向?
回覆
李俊德 在6/6/2005 11:37:46 PM的回覆:
樓上的同學,我相信你應該看的懂我所描述的文字吧,不要故意曲解,我所說的話是針對開版者的發問:

出題或閱卷的老師有許多種類型:

有些你寫不寫實務見解都無所謂,最重要你要寫出他的看法,寫不出來背一堆判例號碼也沒有用。

有些題目根本是針對新作成的決議,判例,大法官會議而設計而來,這時你如果不知道此些重要實務看法,分數低也是可預期的事。

如果你在答題時能夠把你記的著的實務見解,判例號碼試著援引出來絕對可以成為加分的工具,

例如,在刑事訴訟對於共同被告陳述應践行的程序,釋字582,592,93年9次決議應該提到不是當然的嗎?

例如,民事訴訟連帶債務,主債務人與保證人成為共同被告,其性質為何?如此頻繁的考試頻率記些代表性的判例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例如,今年若考婚生否認之訴,釋字587你不知道還跟別人參加考試嗎?你若能提及23上3473判例,75台上2071號判例此二判例被直接宣告違憲,你會不會被加分呢?

除了極度重要一定要背的實務見解以外,我並不鼓勵大家背判例等等,畢竟生命有限,判例無窮。

背出判例號碼一定可以加分,但是不知道而捏造判例或決議號碼(捏造與記錯有時是可以區分的),一定會被扣分。
--------------------------------------------------------------------------
考試時就表現出有瑕疵的人格,有什麼理由作裁判者呢?
回覆 研究生 在6/6/2005 11:53:40 PM的回覆:
聽老師說,實務見解很重要,提供了龐大的研究素材,出題者靈感的泉源。
回覆 考生 在6/6/2005 11:55:29 PM的回覆:
只寫實務見解以為------------------------而背不出判例號碼到底可不可以?
回覆 老師真是妙語如珠啊! 在6/7/2005 12:12:11 AM的回覆:
我覺得老師說的最後一句話真的很發人省思

我跟我男友說有人說老師的壞話
說什麼在那年代只要唸一本書就夠了之類的話
我男友回答的很妙
他說....這些人.給他們一本書也不一定考的上....=.=
回覆
李俊德 在6/7/2005 12:19:48 AM的回覆:
只寫實務見解以為------------------------而背不出判例號碼到底可不可以?
---------------------------------------------------------------------------
不然你要怎麼辦?

法條內容成為考試的題目,背出條號,寫出內容是拿分數的要件,但忘了條號,怎麼辦?
---------------------------------------------------------------------------
要寫本法規定------------------------不然你要怎麼辦?
回覆 海洛因 在6/8/2005 7:47:20 PM的回覆:
背出判例號碼一定可以加分,但是不知道而捏造判例或決議號碼(捏造與記錯有時是可以區分的),一定會被扣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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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聽一位國考閱卷老師說:你以為老師都記得所有判例?你以為老師改考卷時身邊都有電腦馬上查你寫的判例號是真是假?所以該閱卷老師說出他的閱卷方式就是看到判例或判決號碼一律跳過,既不加分也不扣分(因不知真假,也不會去查,最重要的是,閱卷場所身邊也沒電腦可查所以就乾脆跳過).
回覆
李俊德 在6/8/2005 10:31:42 PM的回覆:
我的建議是講給我的學生聽

我愛護我的學生
我偏袒我的學生
我提供經驗給我的學生
我衷心希望我的學生考上


其他的人
你相不相信:我不關心
你採不採納:我無所謂

反正考試的是你
考上了:榮耀歸於你自己
落榜了:痛苦自己承擔
回覆 小丹 在6/8/2005 10:36:55 PM的回覆:
  吳明軒老師當法官已經超過50年,今年應該是84歲左右,很難想像一位84歲左右的人身體如此之好,講話還中氣十足,這一點恐怕是主張「一生當兩生用」的楊建華老師也比不上的。
  在一個偶然的機會裡,有幸碰到吳庭長,立刻抓住機會猛問,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判例號碼要不要寫的疑問,吳庭長的答案跟上述大致相同,就是妳到底能不能寫出判例內容適用到該實例之之中,或是加以批判改依其他法理解決,這才是閱卷老師所關心的,如果不記得判例號碼就以「實務見解」一語帶過,至少是吳庭長認同,當然啦...能寫出判例號碼絕對有加分作用!
  去年律   師考試,我便如法炮製,當然不是只有民訴如此做,記得判例號碼就寫,不記得就用「實務見解」一語帶過,除此之外條文號碼一定背,釋字號碼也一定背,但是重點還是判例內容能不能寫出來適用到該實例之之中,或是加以批判改依其他法理解決,這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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