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 76高考法制 強制執行考題........
發表人 Unicom  

發表日期

10/21/2006 1:45:58 A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76高考法制   強制執行考題..

題目是:

二,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對下列之人得否執行?
(三)   債務人十數年來分居,僅其妻居住該房屋.

老師的解答是:
妻為自主占有人:   X
非占有輔助人

學生的想法是:

該妻是訴訟標的物之繼受人..
而訴訟標的為物權請求權..
SO   應該可以執行..

可否請老師指教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21/2006 1:57:29 AM的回覆:
繼受人??
-----------------------------------------------------------------------
何謂繼受?
回覆 民訴學員 在10/21/2006 10:38:09 AM的回覆:
請教老師
在再審之訴談到499II時

舉了一例:乙對甲主張甲乙間100萬債務不存在,乙獲敗訴確定。甲進而請求乙給付100萬,乙敗訴,於二審確定。此時係同一事件分別於不同審級確定。
如果乙卻提上訴,應適用499II由上級法院合併管轄


學生疑惑的是:前後二訴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惟消極確認聲明不是不能代給付聲明嗎?為什麼為同一事件??

麻煩老師為我指點一下><
回覆 Unicom 在10/21/2006 11:28:56 AM的回覆:
「繼受人」,簡單的形容就是「承繼原來之人的法律地位的人」,最容易想像的就是「繼承人」。

而「繼受人」的概念又依據其所繼受的範圍而可以區分為「概括繼受人」及「特定繼受人」;前者乃指繼受了原有人的一切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如繼承人;

後者乃指僅繼受了特定範圍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如特定債權或特定物的受讓人、特定債務的承擔人等等。

而「特定繼受人」又可依據其所繼受的內容區分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特定繼受人」及「訴訟標的物的特定繼受人」,前者如特定債權之受讓人,後者如特定物的受讓人。

而76高考法制..老師在課堂上說..家庭主婦可能是他主占有..
何以妻不是「訴訟標的物的特定繼受人」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0/21/2006 1:49:01 PM的回覆:
想想何謂「繼受」?

一、法律問題
訴訟繫屬後,原債務人拋棄占有自動離去,尚未經債權人占有前,該標的物又被第三人占有,而新占有人對標的物之占有,與被告之占有並無任何關係者,例如原告基於所有權訴請交還房屋,訴訟繫屬後被告已遷走,新占有人與被告並無意思聯絡而占有該房屋時,新占有人是否為特定繼受人?

結論:採否定說
蓋以債權人之所以得依原執行名義,轉用於繼受人,不必另行取得執行名義者,乃因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後,如未發生繼受之情形,即可基於執行名義強制執行,獲得給付利益。此項地位如得因債務人之繼受,輕易被推翻,而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將使債務人得藉繼受以拖延執行,有損債權人之地位,故許對繼受人強制執行。惟於無權占有之情形,新舊占有人間並無繼受關係,自不生執行名義轉用之問題。


分居之前,夫與妻如何占有該房屋?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