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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為何不是由典權人乙收取蔬菜?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10/28/2005 7:15:30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您在民總第6堂第3節最後討論85年二司試題(P164)第二小題,蔬菜之所有權歸屬於甲,且由甲收取。
學生的疑問是
基於物權絕對效力及定限物權優先效力,此際為何不是由典權人乙享有蔬菜的收取權?蓋依911之定義,似無法導出必須典權人自己種植才有收取權之結論。
且題示情形,丙對乙負有179及184之義務,結果丙仍不能保有依816向甲主張之利益,是否徒勞?
又甲為出典人,彼對該耕地之使用收益權本受限制(丙於耕地上種植蔬菜,與乙自己種植蔬菜,對甲而言,似無不同,難認甲之耕地所有權因此受到侵害),且甲受有典價,如又令甲取得蔬菜收取權,是否公允?
3Q
回覆
李俊德 在10/28/2005 3:03:42 PM的回覆:
單就蔬菜所有權之答案:歸屬於甲

收益權只是附帶提到:

1.論甲乙收益權之優先順序:由典權人乙收取

2.論甲丙收益權之優先順序:由所有權人甲收取

3.甲乙丙都主張收取權:依158頁之順序,由典權人乙優先於所有權人收取
--------------------------------------------------------------------------------
因為題目設定是乙未耕作,而且主要討論所有權之歸屬,所以僅就甲丙間順帶討論收益權。

如果要加進未乙耕作的乙,並且討論收益權,當然由典權人乙收取。
回覆 pig 在10/28/2005 3:14:01 PM的回覆:
3Q   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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