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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兩個問題
發表人 兩個問題  

發表日期

4/25/2005 11:37:13 AM
發表內容 1.
請問老師,甲先把土地租給乙種植果樹後後
再設定抵押權給丙,那麼實行的抵押權的時候
可否及於果樹阿?

依66二項但書,應該是可以阿
但是為何老師解答上說不可以阿?

2
乙(債務人)-----------------甲(要約人)
   

                   丙(第三人)

如果題目設定成"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的話
A:丙脅迫乙交付車子   ,乙事後可否對丙主張
         92條,撤銷意思表示阿?

         我的看法,丙不是契約當事人,所以不得對其主張撤銷
         但是依92二項反面推論,乙得對甲主張撤銷
            
B:乙如預有契約解除之事由,應向何人主張?
         丙不是契約當事人,所以不得對其主張解除
         乙需對甲主張方可



請問老師
我的看法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25/2005 1:41:08 PM的回覆:
1.及於天然孳息,須抵押物所有人有收取權。

2.建議你自行研讀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的部分,就有探討第三人利益契約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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