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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四等司法特考-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第36-4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18/2025 11:30:42 PM
發表內容

36、刑法第206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有關本罪之罪質,下列何者正確?

(A)本罪屬意圖犯

(B)本罪為原因自由行為之明文

(C)本罪屬己手犯

(D)本罪為挑唆防衛之明文

【題目解答】(A)

(一)意圖犯係指除故意外,尚要求行為人出於特定目的(例如「意圖供行使之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等等),努力謀求構成要件之實現,希望構成要件預定之結果之發生,以達犯罪目的之主觀心態。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B)之論述「原因自由行為」及(D)之論述「挑唆防衛」與此無涉。

(三)「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107台上字第4227號判決)刑法第206條之當然無須行為人親手為之,可知(C)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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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9/2025 2:04:44 PM的回覆:

37、公務員甲明知乙欲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仍收受該申請文件進而加以登載,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A)甲成立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甲成立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C)甲成立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

(D)甲成立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題目解答】(A)

(一)刑法§213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之行為主體為公務員,而行為客體,專限於行為人於職務上所掌管且對之具有登載權限之公文書,甲為公務員,明知乙欲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仍收受該申請文件進而加以登載,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法§211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偽造,係指無製作公文書權利者,冒充或捏造公務機關或公務員之名義,製作虛偽的公文書。所謂變造,係指無權修改公文書內容之人,擅自竄改已製作完成的真實公文書的內容而言。本題公務員甲有權製作公文書,可知(B)(C)之論述均屬錯誤。

(三)刑法§215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本題行為主體及客體均不該當,可知(D)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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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0/2025 8:33:05 PM的回覆:

38、甲謊稱自己為乙之代理人,以本人乙與代理人甲名義製作租賃契約,甲成立何罪?

(A)偽造私文書罪

(B)偽造公文書罪

(C)業務登載不實罪

(D)偽造特種文書罪

【題目解答】(A)

(一)刑法§210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本罪之偽造,係指冒用他人名義作成文書,甲無代理權,以本人乙與代理人甲名義製作租賃契約,顯屬冒用本人乙名義作成私文書,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法§211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本題行為主體及客體均不該當,(B)之論述係屬錯誤。

(三)刑法§215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本題行為主體及客體均不該當,(C)之論述係屬錯。

(四)刑法§212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本題行為客體不該當,(D)之論述係屬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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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1/2025 7:03:58 PM的回覆:

39、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保護被害人之性自主權

(B)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其處罰較一般強制性交行為為重

(C)強制性交罪之強制手段,限於強暴、脅迫之高強度方法

(D)本罪之被害人不限於婦女

【題目解答】(C)

(一)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自須以妨害他人關於性意思之自由為前提,故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對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處罰,依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受妨害程度之不同,異其處罰之輕重。其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依個案具體情形,分別依刑法第221   條、第222條之違反意願性交罪或同法第224條、第224條之1之違反意願猥褻罪處罰(107台上字第4725號判決參照)可知(A)(B)(D)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強制性交罪行為實含有強制行為與性交行為,而強制行為係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等強制行為(強制程度不論,無須至使不能抗拒)為手段而與被害人為性交行為,可知(C)之論述「限於強暴、脅迫之高強度方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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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2/2025 2:19:55 PM的回覆:

40、關於妨害家庭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和誘未滿16歲之已婚者,成立和誘有配偶之人罪

(B)和誘罪係保護監督權人對未成年人之監督權

(C)父母之一方得未滿7歲子女同意將其帶離,使脫離他方親權並阻隔他方探視監護,成立略誘未成年人罪

(D)略誘未滿16歲之人,以和誘論

【題目解答】(D)

(一)刑法§240Ⅰ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B)之論述正確。

(二)刑法§240Ⅱ規定:「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實務見解認為「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應適用§240Ⅱ規定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法第1089條定有明文。所謂親權應指對於子女身體之照護(包括住居所之指定、子女之交付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上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及財產上之照護(包括法定代理權、同意權、子女特有及一般財產上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之權利行使而言。又刑法第241條略誘罪所保護之法益,在保護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人之監督權。該條略誘罪之規定,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解釋上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對於未滿20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而予以拐取,使脫離原來之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仍應有該條之適用。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既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4335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法§241Ⅲ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可知(D)之論述「以和誘論」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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