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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16至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15/2025 9:40:42 PM
發表內容

16、甲委託乙代為尋覓對象結婚,並承諾事成後給予乙報酬新臺幣10萬元。關於婚姻居間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間的契約,無效

(B)乙得對甲請求給付報酬

(C)乙對甲無報酬請求權

(D)婚姻居間契約不得約定報酬

【題目解答】(C)

(一)88年債編修法前民法§573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其約定無效。」依此,(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88年債編修法後民法§573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修法理由:「本條立法原意,係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有害善良風俗,故不使其有效。惟近代民間已有專門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而酌收費用之行業,此項服務,亦漸受肯定,為配合實際狀況,爰修正本條為非禁止規定,僅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知已為給付,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可知依現行法規(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www.facebook.com/groups/66837693898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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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6/2025 1:34:48 PM的回覆:

17、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建築房屋,而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卻不即時提出異議者,下列何者正確?

(A)鄰地所有人不為異議,即表示拋棄所有權利,不得再為主張

(B)土地所有人有權得請求購買越界之土地

(C)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並請求支付償金

(D)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但得請求所受損害之償金

【題目解答】(D)

(一)民法§796Ⅰ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可知鄰地所有人不「即時」提出異議,任令土地所有人「繼續」建築房屋,為免權利濫用,本條乃規定,鄰地所有人不得主張物上請求權,要求拆屋還地,然非謂鄰地所有人不得主張損害賠償及請求購買越界之土地等等權利,(A)之論述「拋棄所有權利」及(C)之論述「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係屬錯誤,而(D)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796Ⅱ規定:「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可知此購買越界土地請求權為鄰地所有人享有之,非越界建築土地所有人享有之,(B)之論述「土地所有人有權得請求購買越界之土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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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7/2025 7:13:16 PM的回覆:

18、關於民法區分所有建築物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區分所有人得約定其比例

(C)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D)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題目解答】(A)

(一)民法§799Ⅴ規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可知基於「使用之一體性」,三者具有處分之不可分性,(A)之論述「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799Ⅳ規定:「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依但書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799Ⅲ規定:「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可知「專有共用」或「共有專用」,如經規約約定,均為法之所許,(C)(D)之論述均屬正確。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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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8/2025 11:10:21 PM的回覆:

19、甲在其所有A地上興建B屋,但B屋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違章建物,嗣後甲與乙訂立A地與B屋的買賣契約,下列何者錯誤?

(A)B屋雖為違章建築亦為融通物,得為交易之客體

(B)甲應將A地所有權辦妥移轉登記給乙,乙始取得A地所有權

(C)興建B屋時因未為建物所有權保存登記,故甲未取得B屋所有權

(D)甲將B屋讓與乙,乙僅取得對B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題目解答】(C)

(一)違章建物係屬違反建築法規致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之定著物,因其符合不動產定著物之要件,故所有權歸屬於「原始出資建築者」,而實務亦因違章建物存在數目眾多,乃「就地合法」承認其屬融通物,可為交易之標的,可知(A)之論述正確,(C)之論述「甲未取得B屋所有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758Ⅰ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348Ⅰ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可知甲與乙訂立A地的買賣契約,應踐行物權變動公示原則(將A地所有權辦妥移轉登記給乙),始能使乙取得A地所有權,(B)之論述正確。

(三)甲與乙訂立B屋(違章建物)的買賣契約,本應踐行物權變動公示原則(將B屋所有權辦妥移轉登記給乙),然B屋因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故無法辦理建物移轉登記,為解決此一困擾,實務創設出「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認為違章建物之出賣人可讓與事實上處分權於買受人,基此概念,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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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9/2025 5:57:38 PM的回覆:

20、關於善意占有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B)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C)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D)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題目解答】(A)

(一)民法§959Ⅱ規定:「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蓋起訴狀送達之日被告即可從訴狀內容確知其無占有本權,可知(A)之「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959Ⅰ規定:「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954規定:「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955規定:「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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