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族考試-刑事訴訟法大意第26-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6/2025 8:35:22 PM
發表內容

26、甲住臺南市與住新北市之乙共同至臺中市竊取丙所有之汽車1輛,並於高雄市將該車出售予知情之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丁所犯故買贓物罪有管轄權

(C)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丁所犯故買贓物罪有管轄權

(D)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5Ⅰ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7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6Ⅰ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甲、乙共同所犯之竊盜罪可由犯罪地台中、台南(甲之住所)及新北(乙之住所)加以管轄,可知(A)之論述正確,(D)之論述「高雄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5Ⅰ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7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6Ⅰ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丁所犯故買贓物罪:可由竊盜犯罪地台中、故買贓物罪犯罪地高雄、台南(甲之住所)及新北(乙之住所)加以管轄,可知(B)(C)之論述均屬正確。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回覆
李俊德 在10/7/2025 6:32:09 PM的回覆:

27、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之相關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

(B)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

(C)訴訟程序會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完全無效

(D)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14規定:「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4規定:「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12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可知(C)之論述「完全無效」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刑事訴訟法§13規定:「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可知(D)之論述正確。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