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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強制執行法測驗題第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3/2025 7:35:50 PM
發表內容

06、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 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A車。該車另設定動產抵押權予丙,以擔保丙對乙之120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法院查封A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100萬元,則不必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即可撤銷查封,將A車返還乙

(B)執行法院查封A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100萬元,甲仍得聲明於A車賣得價金不超過120萬元及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請求繼續拍賣

(C)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時,如發現A車上有丙之抵押權120萬元,則不得查封A車

(D)丙對A車之強制執行程序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題目解答】(B)

(一)強制執行法§50-1Ⅱ規定:「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50-1Ⅲ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可知(A)之論述「不必詢問債權人之意見」係屬錯誤,而(B)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強制執行法§50-1Ⅰ規定:「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就此無益執行(查封)之禁止,仍應踐行§50-1Ⅲ規定之程序保障「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可知(C)之論述「不得查封A車」並不正確。

(三)強制執行法§15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丙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得優先於執行債權人甲之債權受償,故執行法院執行程序並無不當,(D)之論述「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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