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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四等司法特考-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第21-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3/2025 6:19:17 PM
發表內容

21、下列行為,何者不屬刑法上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A)學生甲與其同學商議後,將其綑綁以便在同樂會上表演脫逃術

(B)司法警察乙為蒐集證據而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進入民宅搜索

(C)熱心民眾丙短暫拘束現行犯之自由並即時通知警察到場處理

(D)休假的醫師丙在飛機上為瀕死的心臟病患急救而致其輕微挫傷

【題目解答】(A)

(一)(A)之論述「將其綑綁以便在同樂會上表演脫逃術」乃屬得被害人同意(得被害人承諾),此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法§21Ⅰ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可知(B)(C)之論述均屬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行為,非本題選項。

(三)刑法§24Ⅰ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可知(D)之論述「休假的醫師...   急救而致其輕微挫傷」係屬緊急避難,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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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4/2025 10:06:36 PM的回覆:

22、甲開一槍,子彈穿透A之心臟後,致A死亡後,同一顆子彈竟又打傷A身後之B,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B)從法定刑較重罪名處斷

(C)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重本刑以下之刑

(D)屬裁判上一罪
【題目解答】(C)
(一)同種想像競合係指行為人所為之同一行為實現數個同種罪名之構成要件,例如行為人開一槍擊斃數人,而觸犯數個殺人罪。而異種想像競合係指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實現數個不同種罪名之構成要件,例如行為人對現供人住居之住宅縱火,以達其殺人之目的,除觸犯殺人罪之外,並觸犯放火罪,即同一行為而觸犯殺人罪與放火罪。本題事實「故意殺人罪」及「過失傷害罪」構成不同種罪名之構成要件,故(A)之論述「異種想像競合犯」係屬正確。

(二)刑法§55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刑法§33Ⅰ規定:「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33Ⅲ規定:「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而(C)之論述「較輕罪名所定最『重』本刑以下之刑」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裁判上一罪係指外形上雖然該當數構成要件(該當數個不同構成要件或該當數次同樣構成要件),但是科刑上僅作為一罪處理者,包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數行為犯數罪名之牽連犯(舊刑§55後,已刪除),以及連續數行為犯同一罪名之連續犯(舊刑§56,已刪除),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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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5/2025 8:27:22 PM的回覆:

23、依實務見解,關於競合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接續犯係指述行為人在一個決意下,在同一時空密接之情形接續為同一性質之數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者

(B)若行為人基於傷害犯意打人成傷之後,3個月後,又因其他原因殺害同一被害人,則傷害罪與殺人罪成立想像競合

(C)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本就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類型

(D)一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時,即不另論強制罪

【題目解答】(B)

(一)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於同一機會接續而為同一性質之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此數次之行為並無時間之間斷,認係一個行為之持續(接續)者。此之接續實施數個同種行為並非構成要件所預定,僅係於數個行為完成後,加以回溯觀察,各個行為在時間、場所上極為密接,且侵害同一法益,致使其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趨於薄弱,遂就其全體包括地評價為一罪。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為人基於傷害犯意打人成傷之後,3個月後,又因其他原因殺害同一被害人,則傷害罪與殺人罪成立實質競合,數罪併罰,可知(B)之論述「成立想像競合」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集合犯為一種特殊的構成要件類型,立法者在構成要件中所描述的行為,其行為本身具有不斷重複實施之特質,因此行為人所為之各別行為被立法者總結成構成要件之的一行為。例如,凌虐行為,偽造紙幣之「偽造」本含有反覆為同一目的行為之意義,因此開始摹擬、印造樣品以迄付印完成,雖經數個階段,然係接續地侵害一個法益,僅屬一個行為(26上1783號判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強制性交罪之行為實含有強制行為與性交行為,行為人必須先有強制被害人之行為,而後迫使被害人違反意願而與其為性交行為,始足夠成本罪。可知成立強制性交罪其不法內涵即得涵蓋強制罪之不法內涵,(D)之論述「即不另論強制罪」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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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6/2025 8:20:11 PM的回覆:

24、依通說見解,下列各犯罪類型中,可成立間接正犯者為何?

(A)刑法第237條之重婚罪

(B)刑法第122條之收受賄賂罪

(C)刑法第230條之血親性交罪

(D)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題目解答】(B)

重婚罪、血親性交罪、偽證罪均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親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107台上字第4227號判決),可知己(親)手犯無法利用他人作為行為工具,以實現構成要件,故親手犯無法成立間接正犯,(A)(C)(D)之論述均無法成立間接正犯,而(B)之論述非己手犯,故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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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7/2025 8:15:10 PM的回覆:

25、有關刑法對於假釋之規定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且未受緩刑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B)符合假釋條件者,由監獄報請法院許可假釋

(C)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D)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仍計入刑期內

【題目解答】(A)

(一)刑法§78Ⅰ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法§77Ⅰ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可知(B)之論述「報請法院許可假釋」及(C)之論述「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均係屬錯誤。

(三)刑法§78Ⅳ規定:「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可知(D)之論述「其出獄日數仍計入刑期內」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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