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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高等考試三級行政法測驗題第21-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30/2025 6:51:37 PM
發表內容

21、國家成立鹽業公司,販賣國民海洋深層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公司不得主張契約自由

(B)若其產品發生食安事件,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C)國家得以公法法規管制該交易

(D)該交易應受行政法原則之約束

【題目解答】(B)

(一)國家成立鹽業公司,販賣國民海洋深層水,其屬私法行為,自應適用民法上之契約自由原則,而非公法上原則之拘束,可知(A)之論述「不得主張契約自由」、(C)之論述「得以公法法規管制該交易」及(D)之論述「應受行政法原則之約束」均屬錯誤。

(二)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其餘之財產或設備,應屬私法人之公司所有,而非國有之公用財產。(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197   號判決)可知(B)之論述「不得請求國家賠償」係屬正確,仍應透過一般民事求償程序,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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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2025 9:09:57 PM的回覆:

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之救濟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A)教師因違反教師法遭聘任學校決定自次一學年起不予續聘

(B)本國人就其外國籍配偶依法申請入境遭駁回處分

(C)教師因體罰學生遭決議解聘且4年內不得擔任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

(D)人民依法請求就國有林地中濫墾地訂立租地契約遭拒絕

【題目解答】(D)

(一)過去實務見解認為公立學校教師遭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故(A)之論述「不予續聘」及(C)之論述「解聘且4年內不得擔任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均應以撤銷訴訟救濟之,故均非本題選項。然111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不續聘教師,其法效僅係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聘任,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雖對教師之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惟尚與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參照)有別。(理由書第14段)其餘之停聘、解聘
性質如何?並無說明,僅於理由書第18段:自得對中央主管機關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是否仍循傳統撤銷訴訟救濟之,亦或其他訴訟類型救濟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則未明示。

(二).....   惟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111年憲判字第20號)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釋字第695號解釋主文)亦未明示以何種訴訟類型救濟之,然人民依法申請中央或地方機關作成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而經駁回者,其救濟方式應為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故(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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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2025 5:58:24 PM的回覆:

23、甲為中華民國國籍人士,其與A國籍乙在A國辦理結婚登記。嗣後乙持A國結婚證書向我國駐A國代表處申請驗證結婚證書及核發依親居留簽證。然而我國駐A國代表處卻認為,甲與乙在面談時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致,因此駁回乙之簽證申請。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發給乙簽證

(B)乙不具有我國國籍,因此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C)甲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D)因為甲本身並非依法得申請簽證之當事人,因此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題目解答】(C)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僅係就是否符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所為決議,其固未承認本國(籍)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惟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於此範圍內,上開決議尚未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本國(籍)配偶之婚姻自由與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111年憲判字第20號)可知(A)之論述「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B)之論述「無法提起行政救濟」及(D)之論述「無法提起行政救濟」均屬錯誤,(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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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3/2025 3:07:27 PM的回覆:

24、下列何種情形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甲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因颱風警報,在所屬國家公園登山口公告禁止入山,乙因假期難得,仍冒險登山而發生山難

(B)丙機關設立之公園鞦韆已經壞損,不堪使用,故在該鞦韆旁標示不得使用,丁仍讓其未成年之子女戊使用,戊不幸拋飛而受有重傷

(C)主管機關平日未巡視公園樹木狀況,因強烈颱風來襲,致樹木倒塌壓傷路過之民眾

(D)土地登記機關因可歸責之事由,發生登記錯誤

【題目解答】(A)

(一)國家賠償法§2Ⅱ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可知(D)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國家賠償法§3Ⅰ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不同於公務員侵害行為之「過失責任」,我國於公共設施所生侵害行為係採「無過失責任」,故(B)(C)之論述國家均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國家賠償法§3Ⅲ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自然公物,國家對於人民「自甘冒險」行為不負賠償責任,可知(A)之論述「國家公園登山口公告禁止入山,乙因假期難得,仍冒險登山而發生山難」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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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4/2025 6:52:32 PM的回覆:

25、依司法實務見解,公共事業之設施穿越私有土地之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B)所有權人之土地所有權並未受剝奪,故應忍受此一財產權社會義務的合法限制

(C)此屬財產權之違法侵害,當事人應請求除去侵害

(D)無法律則無徵收補償,若法律未有規定時,所有權人不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

【題目解答】(A)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釋字第747號)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應忍受...」、(C)之論述「當事人應請求除去侵害」及(D)之論述「..   不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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