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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國際私法測驗題第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7/2025 9:53:39 PM
發表內容

10、中華民國國民甲與A國人乙,因為給付買賣價金糾紛,經過A國法院判命甲應給付乙買賣價金100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000萬元。乙持該確定判決向中華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國與中華民國雖無外交承認,但若A國法院沒有不承認中華民國法院判決之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4款之要件

(B)A國懲罰性賠償金之判決,性質上屬於民事判決,仍然具有外國判決承認之適格

(C)乙可直接持A國判決為執行名義,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

(D)為判決之A國法院是否有國際管轄權,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定之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為保障被承認為有效的外國法院判決,均具有作為有效判決之基本價值,而得與內國法院判決有相同之效力,故外國法院之判決,如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所規定四種情形之一,而具備承認之要件者,我國法院無須對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為實質審查,即得承認其與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強制執行法§4-1Ⅰ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可知欲我國境內強致執行,應向我國法院先聲請許可執行之訴,始得為之,(C)之論述「直接持A國判決為執行名義,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所謂之管轄權係指一般管轄權而言,亦即強調某國法院有管轄權即為已足,並不問其國內管轄區域之劃分,故只要就該案件有管轄權之國家之法院所為之判決,即應承認其效力。如依中華民國之法律,某涉外案件應由日本法院管轄,則日本之任一法院所為之判決,即為有管轄權法院之判決,其效力應予承認。又所謂中華民國法律,係指我國國際私法上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之判定而言,,並非單純以內國民事訴訟法之概念作為解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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