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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族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6/2025 1:33:21 PM
發表內容

16、關於上訴第二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為之

(B)應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C)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除有特別規定外,當事人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37規定:「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41Ⅰ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40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47Ⅰ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當事人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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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7/2025 10:49:44 PM的回覆:

17、關於訴及上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於第三審進行中,不得撤回起訴

(B)反訴因本訴之撤回而失其效力

(C)於本案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仍得提起同一訴訟

(D)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262Ⅰ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可知(A)之論述「第三審進行中,不得撤回起訴」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263Ⅰ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可知(B)之論述「失其效力」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263Ⅱ規定:「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可知(C)之論述「仍得提起同一訴訟」係屬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459Ⅰ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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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8/2025 2:18:13 PM的回覆:

18、關於上訴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之聲明,得為變更或擴張

(B)上訴之聲明,不得減縮

(C)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D)被上訴人得提起反訴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473Ⅰ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可知(A)之論述「得為變更或擴張」係屬錯誤。而依§473Ⅰ之反面推論「不得擴張」應得減縮,可知(B)之論述「不得減縮」應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73Ⅱ規定:「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64規定:「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476Ⅰ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為「事後審」以「第二審之終局判決」為其對象,可知(D)之論述「得提起反訴」係屬錯誤,蓋其屬新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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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9/2025 8:05:50 PM的回覆:

19、就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訴外判決,經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第三審法院就該部分應為如何之判決?

(A)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

(B)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

(C)廢棄原判決,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D)廢棄原判決

【題目解答】(D)

如原判決係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而為判決(即本題中之訴外判決),受不利益之當事人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認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之論述「自為判決」、(B)之論述「發回原法院」及(C)之論述「發交其他同級法院」均屬錯誤,蓋訴外判決違反處分權主義,本無訴訟繫屬自始即不應加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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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30/2025 2:12:06 PM的回覆:

20、關於再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後,得於再審之不變期間內,追加其他再審理由

(B)當事人以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之不變期間均應自該判決確定時起算

(C)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D)對於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裁定,均不得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為理由,聲請再審

【題目解答】(D)

(一)如採新訴訟標的理論,不同再審理由為新的攻擊方法,自得追加新的再審理由;如採舊訴訟標的理論,不同再審理由為不同的訴訟標的,於再審之不變期間內,自得追加其他再審理由,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500Ⅰ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500Ⅱ前段規定:「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98-1規定:「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97規定:「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可知(D)之論述「均不得...」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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