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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高等考試三級行政法測驗題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0/2025 7:17:23 PM
發表內容

11、關於訴願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提起,應於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當日起算30日內

(B)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2個月內為之

(C)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15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題目解答】(D)

(一)訴願法§14Ⅰ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可知(A)之論述「當日起算」係屬錯誤。

(二)訴願法§85Ⅰ規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可知(B)之論述「2個月內為之」係屬錯誤。

(三)訴願法§90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知(C)之論述「1個月內」係屬錯誤。

(四)訴願法§89Ⅱ規定:「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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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1/2025 10:44:55 PM的回覆:

12、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予以變更或撤銷之行政處分,除別有規定外,即產生形式存續力

(B)行政處分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方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產生拘束力

(C)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之例外

(D)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

【題目解答】(B)

(一)形式存續力乃係延襲自形式確定力而來,係指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不得對該行政處分尋求法律救濟時,該處分對之即告確定,故又稱為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力,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處分一生效即對相對人,原處分機關、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產生之拘束力,亦即行政處分就個案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包括作為、不作為及其他規律事項)應受到相對人、第三人、其他行政機關及法院之尊重。可知(B)之論述「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程序法§128規定之「程序的重新進行」為行政處分之不可爭力(形式存續力)之例外,相當於訴訟上之再審。係指對一個依法已不得請求救濟之處分,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並進而予以撤銷、變更或廢止之制度。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行政程序法§117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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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2/2025 5:15:35 PM的回覆:

13、下列何者屬於附負擔附款之行政處分?

(A)在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中,附記不得操作大客車

(B)發給施工許可,但註記施工期間3個月

(C)主管機關許可舉辦演唱會,但將舉辦方所申請之4小時調整為3小時

(D)行政機關同意資助公務員出國進修,但進修結束後5年內不得離職

【題目解答】(D)

(一)假負擔係指行政處分所附加之內容,係重複法律以明文規定之義務,如本選項事實「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中,附記不得操作大客車」,可知(A)非本題選項,蓋「假負擔」,該義務係直接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而非基於該附加規定而產生。

(二)期限係指行政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就與否確定事實之附款。可知(B)之論述即屬之,非本題選項。

(三)(C)之論述「申請之4小時調整為3小時」應屬申請一部許可(3小時),一部不許可(1小時),故非「附款」,非本題選項。

(四)稱負擔者,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中,附加於相對人須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為內容之附款。本選項事實(D)之論述「進修結束後5年內不得離職(不作為之給付義務)」核屬負擔,可知(D)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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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3/2025 3:42:56 PM的回覆:

14、於颱風來襲時,某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強制某一危險地區之住戶立即撤離,此一強制撤離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事實行為

(B)行政指導

(C)法規命令

(D)一般處分

【題目解答】(D)

行政程序法§92Ⅱ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本題事實「要求某一危險地區之住戶立即撤離」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因颱風暴雨來襲可能導致山體崩塌及土石流而危及之民眾)屬於對人之一般處分,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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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4/2025 7:54:06 PM的回覆:

15、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應類推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救濟之

(B)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法律效果,但是亦為行政法律關係發生原因之一

(C)通知人民自行拆除違章建築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D)行政事實行為僅具事實效力,故無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

【題目解答】(B)

(一)行政事實行為,係指不以發生法律上效果為目的而僅以發生事實上效果為目的之行政行為,又稱為「單純高權行為」,人民可主張「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行政機關除去違法的「事實狀態」(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3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參照),可知(A)之論述「應類推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救濟」係屬錯誤。

(二)行政法之法律關係的發生原因,不外為「直接基於法規規定」(即與法規所規定之特定事實相結合,即可發生,無需當事人之參與。例如,依國籍法§2規定,只要出生時,其父或母係本國人,則一出生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需國家之認可,亦不需嬰兒之意思表示。又如依傳染病防制法§39規定,醫師均有通報病例之義務。),又如「經由行政處分而發生」(例如關稅局核發稅單,命義務人繳納),再如「依行政契約而發生」、「依事實行為而發生」(例如,人民因事實上利用營造物設施而發生營造物利用關係。),又或者「因法院之裁判而發生」,又或者「因人民之行為而發生」(例如人民就特定之建築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   表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甲房屋,即含有命   B      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自應認該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   1161   號裁判同此意旨)可知(C)之論述係屬行政處分,其論述錯誤。

(四)行政程序法§4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事實行為亦有本條之適用,可知(D)之論述「無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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