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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準現行犯之逮捕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8/29/2007 9:18:22 PM
發表內容 請問      老師
        刑訴第88條之準現行犯逮補,依刑法第21條為依法令行為,且行為人祇需認知有追呼者或形跡顯有犯罪嫌疑即可,此情形於正當防衛是否可依罪刑法定之例外,有利於行為人時而類推適用
如甲乙互毆,甲妻適請巧發覺已為甲夫遭人毆打而驚呼其子防衛,
甲子見狀便將乙打倒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07 1:45:58 PM的回覆:

互毆通說及實務,均不認為得成立正當防衛。
回覆 初學者 在8/31/2007 7:36:13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學生的意思為
                 有無準正當防衛之類推不以存有正當防衛要件為前提
回覆
李俊德 在8/31/2007 9:11:22 PM的回覆:

不具備正當防衛要件,就不是正當防衛。

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即已對法益造成一定之侵害或危險,並非你隨意類推一個阻卻違法事由即得阻卻行為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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