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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些票據問題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8/5/2007 10:36:39 AM
發表內容 1.
第22條第一項所指票據上之權利係指付款請求權,則對於支票的
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時效起算時點亦是以發票日起算一年嗎?
2.
為何無記名票據則無背書連續之問題呢?在無記名票據為記名
背書,則該被背書人得以交付為票據權利之移轉,受讓之執票人仍
得主張票據上之權利嗎?如此與在記名票據為記名背書之情形
差異頗大,有法理依據嗎?還是實務見解與通說皆無說明理由呢?還是說第30條第一項後段"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規定所致呢?
3.
如依實務見解,無記名票據並無背書連續之問題,則執票人必能主張票據上之權利,那執票人依第25條第二項將自己或他人記載於受款人,有何實益呢?
回覆
李俊德 在8/5/2007 2:57:42 PM的回覆:
1.
第22條第一項所指票據上之權利係指付款請求權,則對於支票的
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時效起算時點亦是以發票日起算一年嗎?
---------------------------------------------------------------------------------
多想想,好嗎?

不要老是不經意就問出這種問題

你為什麼沒有想到第二項及第三項是這樣規範?
回覆
李俊德 在8/5/2007 3:00:30 PM的回覆:
2.
為何無記名票據則無背書連續之問題呢?在無記名票據為記名
背書,則該被背書人得以交付為票據權利之移轉,受讓之執票人仍
得主張票據上之權利嗎?如此與在記名票據為記名背書之情形
差異頗大,有法理依據嗎?還是實務見解與通說皆無說明理由呢?還是說第30條第一項後段"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規定所致呢?
3.
如依實務見解,無記名票據並無背書連續之問題,則執票人必能主張票據上之權利,那執票人依第25條第二項將自己或他人記載於受款人,有何實益呢?    
---------------------------------------------------------------------------------
講義上都有   
回覆 bobe 在8/5/2007 11:16:40 PM的回覆:
多想想,好嗎?

不要老是不經意就問出這種問題

你為什麼沒有想到第二項及第三項是這樣規範?

=====================================
我就是比較第二項與第三項之規定後無法理解

以94政大民法組   (p.184)第一題為例

甲簽發的支票發票日系93年1月29日

執票人乙於次年1月28日提示付款

則依第23條第二項規定

執票人乙對於前手甲追索權之消滅時效起算

不是應以提示付款日(94年1月28日)起算嗎?

若謂發票人之地位特殊,不應適用第二項

那第一項之規定又似針對付款請求權

所以我才會產生第一項的規定究竟針對何者之疑問

回覆 bobe 在8/5/2007 11:35:26 PM的回覆:
講義上都有
==========================
我有找過講義,似乎沒有針對我的問題有所解答

我第二個問題點在於為何記名票據與無記名票據

會產生如此大之歧異?通說與實務見解都只說答案

沒有說明理由(p.213)

無記名票據當然本依交付即可轉讓權利

但"背書連續係自受款人開始"這個論點似由通說自己所言

並無法條或法理依據

或許這是所謂的理由吧!不過好像沒有說服到我

就當作我鑽牛角尖吧>"<
=====================================
第三個問題(p.214)68年台上字第1939號判例

僅說明若為無記名票據,執票人依相關法條

得於票據上空白內記載受款人

但既然無記名票據根本不看背書是否連續

那我實在不明白執票人將自己或他人記載於受款人

有何"實益"?   
回覆
李俊德 在8/6/2007 12:49:50 AM的回覆:

第1個問題:看9-10頁

第2個問題:

正面沒有受款人,就表示票據債務人對其流通至何人,並不在乎,何須有背書連續之要求

第3個問題:

執票人於受款人填上自己姓名---是怕票據遺失或被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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