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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很急!!請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否自由轉讓??
發表人 carl  

發表日期

8/3/2007 6:50:10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關於這個問題,目前看到的根據是民法294以下,由於侵權行為之債是實質意義債各,民法294是實質意義債總,所以侵權行為之債也是債權,應該可以適用294是嗎?


由於事關工作上一個很重要的法案設計,請老師幫忙解答,順道謝謝老師當年的教導,對我目前的工作幫助很多。


carl.civic@m2k.com.tw
回覆
李俊德 在8/3/2007 10:43:43 PM的回覆:

你應該看一下195的法條
回覆 carl 在8/4/2007 9:37:21 AM的回覆:
老師:我瞭解您的意思,是指非財產上損害因為屬受害人一身專屬,所以有轉讓的限制,但如果是財產上損害是不是就可以不受限制,因為我要說服長官根據這一點採取立法設計,所以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從債權的自由移轉進行探討?

請老師幫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4/2007 5:07:39 PM的回覆:

非財產損害是行使上之專屬權,而非來自身分之一身專屬權。

至於財產上損害賠償,本來可以移轉。

你可以看消費者保護法50條的規定
回覆 carl 在8/5/2007 5:06:42 PM的回覆:
老師:謝謝您精闢的分析,讓我茅塞頓開,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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