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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一個小問題
發表人 zero  

發表日期

6/28/2007 9:39:24 AM
發表內容
關於民事訴訟中的預備合併,若法官於一審時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判決,卻又另對後位之訴為一無理由判決,此時若僅被告就先位之有理由判決上訴,則二審法院於認為上訴有理由時(先位之訴無理由)可否就原後位之訴加以審判?

回覆 畢業生 在6/28/2007 11:15:30 AM的回覆:
輔大有考過

我想
應合併於第二審審理

我也不知道對不對
希望能知道李老師的看法
謝謝
回覆 KK 在6/28/2007 12:50:22 PM的回覆:
上訴不可分
回覆
李俊德 在6/28/2007 4:34:07 PM的回覆:

通說用上訴不可分

駱永家老師會用附隨的一體性
回覆 zero 在6/28/2007 8:54:3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及各位先進的回答^^
回覆 問題的問題 在6/28/2007 11:11:09 PM的回覆:
為何法官已經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   

   還會對後位之訴為判決呢?
回覆
李俊德 在6/29/2007 12:37:33 AM的回覆:

因為有時法官搞不清楚(如果原告聲明時不表明先位及備位)

例如,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汽車於原告。

二、被告應返還80萬於原告。
回覆 原來如此 在6/29/2007 1:26:14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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