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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拋棄繼承新解 法官救背債兒
發表人 可以這樣解釋嗎?  

發表日期

6/27/2007 9:24:22 AM
發表內容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2007.06.26   02:58   am   

台中縣民林學勤的父親十一年前死亡,與媽媽及三名年幼弟弟承受父親留下的一千六百萬元債務,多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駁回,去年律師以他已滿廿歲再度聲請拋棄繼承,彰化地院法官張德寬認為要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昨判決准予林學勤拋棄繼承。

民法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但不少人因故或不懂法律,未於時限內聲請,造成國內許多少年、兒童甚至嬰兒,一出生就「繼承貧窮」。

有「折翼天使守護神」美譽的林瓊嘉律師說,本案是兒童背負龐大繼承債務,至廿歲成年後獲准拋棄繼承債務的首例,並指未成年人「繼承貧窮」是立法疏失,法官准予未成年人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突破傳破見解,以孩子利益為中心思維,是司法的大進步,更是深陷於貧窮孩童的福氣。

法界人士指出,法官這項裁決已不太可能被推翻,類似個案或有望可循此案法理解套,但根本之道,仍應以修法來彌補繼承相關法條的疏漏。

林學勤的父親林守仁飼養的一千多頭豬,八十五年間爆發口蹄疫全遭撲殺,一家生計頓時陷入困境,同年底病重死亡,留下妻子洪莉容、以及四個不到十歲的孩子,最小的兒子僅六個月大,與一千六百萬元債務。

洪莉容無力償還,每日被討債,日子苦得數度想自殺,但她認為上一代的債務,不該由下一代承擔,去年三月起,由律師林瓊嘉免費為她的四個兒子打官司,但一、二審法官皆以逾越時效,六、七次將聲明、抗告駁回。

林瓊嘉認為林家長子林學勤已滿廿歲成年,有足夠的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受憲法保障、社會交易安全風險分擔、社會安全避免複製貧窮等理由,再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法官張德寬審理後認為,林學勤當時僅十歲,尚無能力評估是否繼承或拋棄,僅因他的媽媽未拋棄繼承,使他承擔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顯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   

回覆 別人 在6/27/2007 9:59:00 AM的回覆:
違反法安定性....無配套措施將問題百出...
回覆 被擊殺 在6/27/2007 11:43:32 AM的回覆:
這有個問題請教老師:
拋棄繼承裁定應僅屬形式審查下的產物,應可否用實質審判程序來推翻對嗎?如果可以,提起確認繼承存在訴訟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27/2007 11:53:39 AM的回覆:

法官巴不得有人提起訴訟

這樣才有機會名留青史
回覆 Telecom 在6/27/2007 7:00:43 PM的回覆:
法安定性只是書上的一個名詞..

你要突破不合理的法律..就得先製造矛盾..

回覆 別人 在6/28/2007 8:50:09 AM的回覆:
法律關係陷於長期不安定將使其他利害關係人無所措其手足,
影響層面甚廣...
難道未成年人利益之保護為帝王條款,
可以勝過其他一切利益之保護,
如債權人之利益,其他繼承人之信賴...等等
牽一髮動全身...相關配套宜一併考慮....
回覆 沙暴之旅 在6/28/2007 11:58:51 AM的回覆:
老話一句
修改我國繼承原則
以原來單純繼承為原則
改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回覆 路人甲 在6/28/2007 3:22:46 PM的回覆:

李老師是在說      某地院判決中不同意見書的古XX吧

嗯   頗有同感呢!!


回覆
李俊德 在6/28/2007 4:22:06 PM的回覆:

個人覺得應改成:

表示繼承主義

而非現今的當然繼承
----------------------------------------------------------------------------------
立法者的原始設計是:

繼承人遠離家園,而舊時通訊不便,繼承人可能不知發生繼承事由,為避免繼承人繼承之權益受侵害乃採當然繼承主義。

而且早先認知留下的遺產(通常積極財產大於消極財產)



早先背景都不復存在

所以我個人挺贊成這個法官的見解
回覆 亂想 在6/28/2007 8:33:01 PM的回覆:
若單純的只是要讓未成年人不受到繼承債務的不利益,那依法理不能解決嗎?

我是在想,債之發生如果只有四種,那未成年人繼承而來的債,應該也就是被債之發生所排除的第五種:代理權之授與。不然,未成年人之債如何發生?

又,法代制度之本意,應該是補未成年人思慮之不足,若法代未達成"補思慮不足"之制度本意,那這樣的繼承有效嗎?畢竟繼承遺產是家族的大事,當家族中成年的長者是不懂法律的鈍者的時候,那由未成年人成年後再主張有利於家族的拋棄或是限定繼承時,應該是有理由的。

再說,很難想像通常之人會去繼承負債。所以,當未成年人成年後,主張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應該有理由才是。


不過,若真可拋,那有人主張限定的時候,怎辦?而債務已部分清償的,怎算....?又,如果未成年人繼承大筆財產,成年後卻說當初法代的當然繼承有違其本意及利益(像是想讓被繼承人之財產由國家接收,或是說自己未曾協力被繼承人累積財產...),而主張拋棄或是限定,那又該怎辦? 有學者提出具體的修法或是解套的建議了嗎?
回覆 flydragon 在6/28/2007 9:48:33 PM的回覆:
再說,很難想像通常之人會去繼承負債
......................
在我國法律教育普遍不足的情況下,父債子還在很多鄉下地區是很常見的觀念,尤其老一倍的人
回覆
李俊德 在6/29/2007 12:54:12 AM的回覆:
若單純的只是要讓未成年人不受到繼承債務的不利益,那依法理不能解決嗎?

我是在想,債之發生如果只有四種,那未成年人繼承而來的債,應該也就是被債之發生所排除的第五種:代理權之授與。不然,未成年人之債如何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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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而來的債又怎麼跟債之發生扯上關聯?

債之發生:乃從無到有而新生(原始取得)

繼承而來的債:已有的債務移轉到繼承人(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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