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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司法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43-4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2026 9:08:12 PM
發表內容

43、甲駕車不慎,同時撞傷乙、丙2人,乙及其配偶丁均對甲提出告訴,丙則捨棄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可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乙

(B)乙如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丁

(C)丙於法定期間內,得再對甲提出告訴

(D)丙捨棄告訴後,即不得再對甲提出告訴

【題目解答】(C)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參照)。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6號判決參照)。可知(D)之論述「不得再對甲提出告訴」係屬錯誤,蓋仍得為告訴,而(C)之論述「得再對甲提出告訴」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丙表示「捨棄告訴」法律上無效;縱使丙日後對甲告訴,嗣後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僅於丙自身,而不及於乙,可知(A)之論述「效力及於乙」係屬錯誤。

(三)丁(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取得的是獨立告訴權,並非代理乙提告。因此,乙即使撤回自己的告訴,並不影響丁獨立行使告訴權的效力,可知(B)之論述「其效力及於丁」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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