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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地方特考民法測驗題-23-2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2026 10:18:08 PM
發表內容

23、甲乙為配偶,採分別財產制。乙死亡時,乙與甲之子女丙已死亡。乙尚有外祖父丁、外祖母戊在世,乙生前均繼續扶養。乙另有祖母庚,與再婚對象辛共同生活。就乙留下之遺產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戊應可繼承多少?

(A)600萬元

(B)450萬元

(C)300萬元

(D)200萬元

【題目解答】(D)

(一)乙之遺產繼承人有配偶甲,及祖父母丁戊庚

(二)民法§1144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可知甲之應繼分為2/3,而丁戊庚之應繼分各為1/9。

(三)甲應繼承1200萬元,,而丁戊庚各繼承200萬元,故(D)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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