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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三等司法特考法學知識測驗題-09-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30/2026 10:44:33 PM
發表內容

09、人民受下列何種教育,不屬於憲法第21條及第160條之保障範圍?

(A)國民補習教育

(B)國民中學教育

(C)國家高等教育

(D)國民小學教育

【題目解答】(C)

(一)憲法§21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憲法§160Ⅰ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160Ⅱ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可知(A)(B)(D)之論述均在保障範圍之內。

(二)高等教育(大專院校、研究所)屬於學術研究與專業深造教育,並非人人都必須接受的「基本國民教育」。高等教育雖然受到憲法第11條(學術自由、大學自治)及第158條、第162條等教育文化條款之保障與監督,但不屬於憲法第21條的「受國民教育義務」與第160條的「免納學費之基本教育、補習教育」之保障範圍,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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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26 10:07:12 PM的回覆:

10、關於法律明確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經驗語言與法律的語言有別,不得作為明確性的判斷依據

(B)一般受規範者縱無法完全確知,若可合理期待透過專業人士的告知義務而有合理程度的預見,仍符合明確性

(C)若實際上已經累積諸多案例可供參考,仍符合明確性

(D)法律文義於個案中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題目解答】(A)

(一)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條文義須符合以下三大審查標準:   

第一受規範者可得預見:

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須符合一般人民生活經驗與日常語言的理解範圍。立法者常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公共利益、善良風俗、誠實信用),其文義判斷標準之一就是「依日常生活經驗與通俗語言是否能夠理解其核心意涵」。

第二受規範者可得遵循:

受規範的人民依據社會通常觀念與經驗,能夠得知法律要求、禁止或賦予的行為界限。

第三司法審查可得確認:

其法律意涵在具體個案中,最終可由法院審判程序加以審查確認。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法律並非完全孤立於日常語言之外的封閉體系。判斷法規範是否過於抽象模糊時,正是以受規範者的「日常生活與通俗語言經驗」作為基準

(二)在高度專業性法規(如醫事法、金融證券法、工程法規)中,一般人民雖難以一眼全盤了解,但若能合理期待透過專業人士(如醫師、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之諮詢、說明或告知而達成合理程度的預見,憲法實務仍肯認其符合法律明確性,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若法條文義雖然抽象,但長年來司法實務與行政運作已累積大量判決、行政先例形成一致見解,人民得以依循往例預見其法律效果,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此即法律明確性三要素中的「司法審查可得確認」,法條規範意涵與適用範圍最終可由法院在訴訟個案中予以確認與釐清,可知(D)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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