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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五等司法特考-法院組織法大意-27-2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30/2026 9:21:57 PM
發表內容

27、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暫代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多久?

(A)6個月

(B)9個月

(C)1年

(D)1年2個月

【題目解答】(A)

法院組織法§82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Ⅲ)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Ⅴ)」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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