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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地方特考民法測驗題-21-2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29/2026 4:39:13 PM
發表內容

類科:財稅行政、法制

21、甲男之父為乙。乙之父親為丙。丙之母為丁。丁之妹為戊,戊有一子庚。依民法關於禁止收養親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戊欲收養丙,戊與丙屬禁止收養親屬

(B)設庚欲收養乙,庚與乙非屬禁止收養親屬

(C)設庚欲收養甲,庚與甲屬禁止收養親屬

(D)設丙欲收養庚,丙與庚屬禁止收養親屬

【題目解答】(A)

(一)民法§1073-1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本題第一代:丁(母)、戊(妹,丁之妹)。第二代:丙(丁之子)、庚(戊之子)。第三代:乙(丙之子)。第四代:甲(乙之子)。

(二)戊與丙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當(第一代欲收養第二代),故戊女得收養丙,可知(A)之論述「戊與丙屬禁止收養親屬」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庚與乙為五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當(第二代欲收養第三代),故庚得收養乙,(B)論述正確。

(三)庚與甲為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當(第二代欲收養第四代),故庚(長輩)收養甲(晚輩),非屬禁止收養之親屬,(C)之論述「庚與甲屬禁止收養親屬」係屬錯誤,應亦為本題正確選項。惟是否有學者認為第二代欲收養第四代該當於輩分不相當?則容有討論空間。

(四)丙與庚為四親等旁系血親然輩分不相當(第二代欲收養第二代),可知(D)之論述「丙與庚屬禁止收養親屬」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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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0/30/2026 11:15:20 PM的回覆:

22、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形式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有公開儀式

(B)結婚之書面,應當事人親自書寫

(C)結婚之書面,應經公證

(D)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題目解答】(D)

民法§982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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