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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地方特考民法測驗題-15-1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19/2026 4:18:19 PM
發表內容

15、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普通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依民法規定,處分抵押權之次序。關於抵押權次序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抵押權次序處分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B)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得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C)抵押權次序之處分,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抵押權人得自由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

【題目解答】(D)

(一)民法§870-1Ⅰ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可知(A)之論述符合第一款,(B)之論述符合第二款,均為法之所許。而(D)之論述「自由調整」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基於物權法定主義,非可任意調整之。

(二)民法§870Ⅱ規定:「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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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0/20/2026 6:34:26 PM的回覆:

16、下列何種權利之設定,並未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之規定?

(A)設定承租人對租用之房屋有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B)設定將質物移轉占有於質權人之不動產質權

(C)設定在他人建物上以建築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普通地上權

(D)設定以自己不動產供自己其他不動產便宜之用之不動產役權

【題目解答】(D)

(一)民法§426-2Ⅰ前段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此種「基地租賃」可設定具有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然而單純之「房屋租賃」則否,可知(A)之論述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之規定。

(二)民法§884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可知我國擔保物權中移轉占有之質權,僅限於「動產」,(B)之論述「不動產質權」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之規定。

(三)民法§832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可知我國用益物權中之普通地上權,僅限於在「他人土地之上下」,(C)之論述「他人建物上」係屬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之規定。

(四)民法§851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859-4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可知(D)之論述「以自己不動產供自己其他不動產便宜之用」未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之規定,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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