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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高等考試三級行政法測驗題-07-0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15/2026 5:53:05 PM
發表內容

07、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民用航空機長依法於飛航中為緊急處置,無待行政機關授權

(B)私立大學將資格考核未通過之學生退學,乃以自己名義為行政處分

(C)交通部委託民營汽車修理廠代辦汽車檢驗,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D)臺北市委託民間業者開立臺北市停車繳費單,應將所委託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

【題目解答】(D)

(一)船員法§59規定:「船長在航行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及保障國家法益,得為緊急處分。」民用航空法§45規定:「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可知船長或機長之「警察權(得為必要處置、緊急處分)」乃直接依法律規定授權私人行使公權力,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受託人在授權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故受託行使公權力者(私立大學)在辦理退學等公權力事項時,乃是以自己(私立大學)的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而非以教育部或中央主管機關名義為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訴願法§10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可知人民不服「民營汽車修理廠」(委託行使公權力)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可知(C)之論述「向交通部提起訴願」係屬正確。

(四)委託民間業者開立路邊停車繳費單,業者只是協助行政機關執行確認停車時間與代收費用的技術性、輔助性工作,其性質屬於「行政助手」,而非「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對象」,自不適用第   16   條第   2   項「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規定,可知(D)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亦有學者認為委託民間業者開立停車繳費單係屬「小型業務委託民間協助」,惟因與受託行使公權力性質不符,結論相同。   

#行政法選擇題
#行政法測驗題
回覆
李俊德 在10/16/2026 11:15:44 PM的回覆:

08、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之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下設職務法庭審理之

(B)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時,應設參審員為合議庭成員

(C)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判決不服者,得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

(D)公務員所為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題目解答】(D)

(一)懲戒法院組織法§1Ⅰ規定:「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懲戒法院組織法§4Ⅰ規定:「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A)之論述「懲戒法院下設職務法庭審理之」係屬錯誤。

(二)懲戒法院組織法§4Ⅱ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可知(B)之論述「應設參審員為合議庭成員」係屬錯誤。

(三)公務員懲戒§64本文規定:「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可知(C)之論述「得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係屬錯誤。

(四)公務員懲戒§22Ⅰ規定:「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22Ⅱ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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