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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國際私法測驗題第09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13/2026 5:11:27 PM
發表內容

09、德國甲公司向我國乙銀行貸款新臺幣8,000萬元,並約定1年後全數償還,但1年後甲公司未依約還款,乙銀行遂向我國法院起訴甲公司請求還款。我國法院於本案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後以視訊會議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院應適用德國法

(B)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之貸款契約書中有以德國法為準據法之約款,依德國法該約款無效,應認為無準據法之約定,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3項擇定準據法

(C)甲公司與乙銀行未約定準據法,應推定締約時甲公司之住所地法,即德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D)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時未約定準據法,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法院即應以德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26 5:11:59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C)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Ⅰ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此合意法律並無形式要件之要求,故以「視訊會議約定」亦屬可行,可知(A)之論述「我國法院應適用德國法」正確。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Ⅱ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若當事人合意選擇德國法,但依據該被選擇的德國法規定,該選法約款無效,則屬於條文所定「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之情形。此時法律效果即視為「無準據法之約定」,轉而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Ⅲ本文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消費借貸契約之特徵性乃債務人對債權人為清償消費借貸,因而推定「債權人之住所地」為關係最切地(民法§314ゝ及民事訴訟法§12規定參照)或亦有認貸與人(乙銀行)交付金錢與承擔信用風險之給付行為,方屬「特徵債務」,惟不論上述何種見解均可認(C)之論述「締約時甲公司(借款人)之住所地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依當事人合意選用本案準據法,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時間點之限制,起訴前為之或訴訟係屬中亦屬可行,可知(D)之論述「第二審訴訟進行中,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法院即應以德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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