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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三等司法特考法學知識測驗題-01-0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12/2026 4:30:58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憲法解釋宣示的修憲界限?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人民基本權之核心內涵

(C)基本國策中關於教育科學文化預算比例下限之規定

(D)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題目解答】(C)

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參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及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書第9段)可知(A)(B)(D)之論述均屬修憲界限,(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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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0/15/2026 6:47:28 PM的回覆:

02、下列何規定不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

(A)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B)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C)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D)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

【題目解答】(D)

(一)「無期徒刑」是將受刑人的身體關押於監獄內,終身剝奪其自由移動與離開監獄的權利,這是最典型且極端的人身自由限制,可知(A)非選項。

(二)「加重本刑」意味著被告將面臨更長期限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延長身體被拘束在監獄內的時間,直接影響並限制其人身自由(釋字第   775   號解釋參照),可知(B)非選項。

(三)「強制工作」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實務上會將受處分者強制收容於特定的勞動場所或技能訓練所,使其身體失去離開該場所的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明確指出,強制工作實質上剝奪了受處分者的人身自由,可知(C)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四)限期離境或不予居留許可,是限制人民在特定國境或區域內「設定住所、居所或自由移動」的權利,並沒有強制將人的身體拘束在特定的物理空間(如監獄、看容所)中剝奪其行動。人民依然可以在離開該國境後自由活動,因此屬於「居住及遷徙自由」的範疇,而非「人身自由」,可知(D)之論述不涉及人身自由,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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