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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五等司法特考-法學大意-22-2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12/2026 3:58:04 PM
發表內容

22、下列何者不相當於訴願決定,不得對之再提起訴訟?

(A)公務員復審決定

(B)律師懲戒覆審決議

(C)教師再申訴決定

(D)會計師覆審決議

【題目解答】(B)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釋字第378號)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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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0/14/2026 10:53:37 PM的回覆:

2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的事項?

(A)既存違建的認定

(B)更正原住民姓名被拒

(C)承貸銀行有關就學貸款還款事宜之爭議

(D)機車定檢逾期罰款

【題目解答】(C)

(一)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即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參照)。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給付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釋字第787號解釋理由書第7段)可知「借貸關係」所生爭議,實務向來依雙階行為理論認定其屬民事訴訟範疇,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A)之論述「既存違建的認定」、(B)之論述「更正原住民姓名被拒」及(D)之論述「機車定檢逾期罰款」均屬公法爭議則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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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0/18/2026 7:20:52 PM的回覆:

24、下列何者非屬於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事由?

(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B)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C)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D)原告就待證事實未盡舉證責任,該要件事實存否陷於真偽不明時,應由原告負擔不利益者

【題目解答】(D)

(一)行政訴訟法§107Ⅰ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可知(A)(B)(C)之論述均屬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事由。

(二)(D)之論述「事實存否陷於真偽不明」係屬「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而非程序不合法,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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