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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地方特考民法測驗題-11-1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11/2026 2:26:04 PM
發表內容

11、甲對乙有新臺幣100萬元之債權,乙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乙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

(B)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契約不生效力

(C)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D)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生效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題目解答】(A)

民法§301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可知第三人丙與債務人乙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涉及債務人之清償能力變動,對債權人影響甚大,非經債權人甲承認,該債務主體之變動對於債權人甲不生效力,(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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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0/12/2026 1:49:13 PM的回覆:

12、甲、乙、丙將三人共有之不動產出租於丁,但履行期屆至後,三人遲未將約定出租之該不動產交付於丁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丁定期催告其履約後,甲等三人屆期仍未交付時,丁得解除租賃契約

(B)經丁定期催告後,甲等三人仍未交付時,丁得終止租賃契約

(C)丁僅向甲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即生解除之效力

(D)丁僅向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即生終止之效力

【題目解答】(A)

(一)民法§254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可知履行期屆至後,債務人遲未將約定出租之該不動產交付於債權人丁使用,構成「給付遲延」,(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丁定期催告後……得終止租賃契約」係屬錯誤。

(二)民法§258Ⅰ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258Ⅱ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可知出租人既為甲、乙、丙三人,丁欲解除或終止均應向三人為之,(C)之論述「丁僅向甲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及(D)之論述「丁僅向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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