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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五等原住民族考試-法學大意-04-0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9/2026 8:50:53 PM
發表內容

04、法律的解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關於解釋方法之關聯性及順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解釋者可以在不同的解釋方法間,任意選擇一種,以導出其所期待的特定法律效果

(B)在成文法國家,文義解釋具有絕對優先性,僅在文義模糊或缺漏時,始能考慮其他解釋方法

(C)解釋者應綜合考量系爭法律文本之字義、與整體法律體系之關聯、立法過程及規範目的,選擇適當的解釋方法

(D)目的解釋是最高且最具創造性的方法,即使與法律文義牴觸時,也應優先採用

【題目解答】(C)

(一)法律解釋並非解釋者的自由裁量,不可為了追求特定法律效果而「採草莓」式地隨意挑選方法。解釋方法必須遵循法律方法論的拘束,各種方法之間有其內在的論理邏輯與邊界,不能任意流於主觀恣意。可知(A)之論述「任意選擇一種」係屬錯誤。

(二)文義解釋雖然是法律解釋的起點(優先開啟),但並非絕對優先。即便條文文義看起來明確,仍需配合體系解釋與目的解釋進行審視,以避免產生違憲或顯然悖離立法初衷的荒謬結果。此外,當文義相當清晰時,其他解釋方法仍可用於「驗證」或「確認」該文義的正確性。可知(B)之論述「文義解釋具有絕對優先性」係屬錯誤。

(三)法律解釋的核心在於探求法規範的客觀意思。在實務與法學方法論上,各種解釋方法(文義、體系、歷史、目的等)並非相互排斥,而是互相補充與交互驗證的工具。解釋者必須綜合考量法條字面意思、在法律體系中的位置、立法歷程資料以及規範欲達成的目的,尋求最合理且符合憲法價值的法律適用結果。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文義劃定了法律解釋的最大可能邊界(可能字義範圍)。一旦解釋結果逾越了文義的可能範圍(即與文義相牴觸),該行為即不再屬於「法律解釋」,而是進入了「法律補充」(如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等)的範疇。因此,目的解釋絕不能直接無視或牴觸法律文義。可知(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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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0/10/2026 6:29:40 PM的回覆:

05、有關法律保留重要性理論,何者錯誤?

(A)應考慮之事項,包括人民之法律地位、所涉及之生活範疇及基本權利之內容而定

(B)應視事件性質及所涉及基本權利之侵害程度而定

(C)對人民基本權限制愈大,需要愈高層級之規範加以規定

(D)給付行政與人民之權利侵害無關,不涉及重要性理論

【題目解答】(D)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明確授權時,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行政措施雖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釋707號】),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而法律保留依釋字443號係採「層級化保留」,區分為「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及「相對法律保留」。
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釋443號】
可知(D)之論述「給付行政與人民之權利侵害無關,不涉及重要性理論」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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